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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起纷争 发生过错同担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5:27
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可极少数邻里之间却因琐事互不相让,当矛盾发生时,没有互谅互让,妥善解决,反倒将事态扩大,其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
2012年8月,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在村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时,发生打架纠纷,相互扭打,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原告刘某经永善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手皮肌裂伤,软组织挫伤。在永善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506.21元。
法院审理认为,侵犯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在村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时,原、被告二人不但没有及时阻止自家的人,也未互相体谅,反而参与其中相互抓扯,导致事态扩大,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同等过错,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编后语:“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六尺巷的故事至今流传。试想,如果人人都有“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宽让之心,那邻里之间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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