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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李永强律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0:23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惠民二初字第272号
原告胡**,男,1982年7月1 6日生,汉族,住河南
省商城县鄢岗镇街道街道。
委托代理人张红晓、李永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1 9 6 5年6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惠济区兴隆铺路9号1号院4号楼4单元44号。
委托代理人盂傻峰,郑州市惠济区14 8法律服务所法律
工作者。
第三人郑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眼公司,住所地,郑
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65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三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旭东,公司员工。
原告胡**与被告刘**、第三人郑州**房地产营销
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寨,本院于201 0年5月
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
审理。
原告诉称,201 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刘**在中
介郑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
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刘**将其拥有的位于
郑州市邙山区兴隆铺路9号附1号4号楼东4单元44号的
房屋卖给原告,原告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20000元,被告
同意该定金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由中舟公司保管,立契过
户手续是签订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被告刘**若违
反本条的约定,则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应双倍逗还原告方
交付的定金。合同签订后,为履行该合同原告于合同签订当
日就支付了定金2 0000元,该定金按合同的约定由中介代收
保管,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20个工作日内,被告刘**
夫妇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刘**已
构成违约,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刘**双倍返还原告
定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
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继续履行合同.原.被告双方于
2 01 0年0月1 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杂中总价款变更
为422000元;第五条变更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
日起叁拾个工作日内,共同到银行.房营局办理按揭贷教及
房产过户相关手续;
二、由原告胡**出资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
合同中所约定的房产解除抵押,此蓑冲抵首付款;过户当天,
由原告胡**支付给被告刘**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中扣除
解押款后的余款:
三、原·被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后,被告刘**在一个星
期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双方协商由被告刘
**支付户口保证金5000元整(该5000元包含在物业交割
保证金中),被告刘**把尸日迁出后,由第三人郑州**
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将5000元退还给被告刘**:
四、违约责任:如原,被告双方未及时履行协助义务,
连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五、其余按原、被告于201 0年3月1 8日签订的房屋买
卖合同为准,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六、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胡**自愿
负担。 ~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海燕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健(代)
民事调解书
(2010)惠民二初字第272号
原告胡**,男,1982年7月1 6日生,汉族,住河南
省商城县鄢岗镇街道街道。
委托代理人张红晓、李永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1 9 6 5年6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惠济区兴隆铺路9号1号院4号楼4单元44号。
委托代理人盂傻峰,郑州市惠济区14 8法律服务所法律
工作者。
第三人郑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眼公司,住所地,郑
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65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三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旭东,公司员工。
原告胡**与被告刘**、第三人郑州**房地产营销
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寨,本院于201 0年5月
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
审理。
原告诉称,201 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刘**在中
介郑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
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刘**将其拥有的位于
郑州市邙山区兴隆铺路9号附1号4号楼东4单元44号的
房屋卖给原告,原告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20000元,被告
同意该定金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由中舟公司保管,立契过
户手续是签订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被告刘**若违
反本条的约定,则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应双倍逗还原告方
交付的定金。合同签订后,为履行该合同原告于合同签订当
日就支付了定金2 0000元,该定金按合同的约定由中介代收
保管,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20个工作日内,被告刘**
夫妇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刘**已
构成违约,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刘**双倍返还原告
定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
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继续履行合同.原.被告双方于
2 01 0年0月1 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杂中总价款变更
为422000元;第五条变更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
日起叁拾个工作日内,共同到银行.房营局办理按揭贷教及
房产过户相关手续;
二、由原告胡**出资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
合同中所约定的房产解除抵押,此蓑冲抵首付款;过户当天,
由原告胡**支付给被告刘**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中扣除
解押款后的余款:
三、原·被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后,被告刘**在一个星
期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双方协商由被告刘
**支付户口保证金5000元整(该5000元包含在物业交割
保证金中),被告刘**把尸日迁出后,由第三人郑州**
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将5000元退还给被告刘**:
四、违约责任:如原,被告双方未及时履行协助义务,
连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五、其余按原、被告于201 0年3月1 8日签订的房屋买
卖合同为准,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六、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胡**自愿
负担。 ~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海燕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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