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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光、通风权纠纷的诉讼主体
关于采光、通风权纠纷的诉讼主体
一般而言,相邻间的采光、通风的诉讼主体就是建筑物相邻各方的建筑物所有人。但也有特别情况,原告方除所有人外还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房屋的承租人。即在其承租期内出现了相邻在建房屋对其承租房屋通风、采光的影响。对此,也许有人会有不同的观点,认为承租人没诉权。但笔者认为既然承租人租赁了出租人的房屋,即依法取得了使用权,承租人在使用承租房屋时在租期内也同样享有采光、通风的权利。因此,承租人是可以主张权利的。
二是房屋代管人。有的房屋所有人因公、私出国,为了保护好自己的房屋不受损坏,便委托代他人代为管理(注意,这里的代管是以不收房租为前提,对双方可能约定的房屋所有人不向代管人支持日常修缮费,由代管人自己负担的,亦不能视为存在租赁关系)。因此,房屋代管人也可以作为原告而主张权利。
三是在房屋抵押期间,该房屋的抵押人。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人应享有的其中一项权利就是支配抵押物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抵押期间,尽管抵押人并未实际占有抵押物,但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支配权。如果抵押物受到第三人侵害,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对于被告的主体认定,相对原告而言出现的情况要多一些。首先是新建房的所有人。其次是房屋承租人。有的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内未经房屋所有人的同意,为了自己生活的便利或为了经商的便利,故意加高承租房的高度或做高大的广告牌,影响了相邻另一方的通风采光,该承租人则应为被告。第三是房屋所有人与该房屋的承租人。这主要看承租人加高房屋改变房屋的用途的行为,是否经房屋产权人同意或授权,如房屋产权人同意或授权承租人实施影响了相邻另一方的采光、通风行为,则二者均是侵权行为人,均应为被告。第四是房地产开发商。尽管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建筑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建成后的房屋,但在其组织建筑的时候,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退一步讲即便是其建成后的商品房出售了,因该侵权行为是其开发房产而造成,也应当由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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