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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及其规定是什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8:58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小区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第一套房屋出售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要求,建设单位不提出的,业主也可以向区县房地局书面报告,要求成立业主大会。
区县房地局接到报告后,应当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一起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产生后的30日内,应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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