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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3:02
【发布日期】2004-9-1 【实施日期】2004-10-1 【发布单位】 【文号】苏价检[2004]345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文件印发)。现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要求,就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的项目名称、内容、标准等相对应。
一项服务包含多项服务内容或不同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同时标明每一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所对应的收费标准,且分别标明的各单项收费标准之和不得小于该项目总体的收费标准。
二、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前将新的收费标准及其执行日期等内容予以公告,并在开始执行时按照新的标准及时调整明码标价的相关内容。
三、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物业收费管理的要求和明码标价的具体规定,在与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的精神保持一致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
四、各地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 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
以上意见于2004年10月1日与《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一并贯彻。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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