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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白蚁防治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白蚁防治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白蚁防治单位:
为了规范白蚁防治服务收费行为,保护防治单位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白蚁防治管理的相关规定,经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重庆市白蚁防治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各白蚁防治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重庆市白蚁防治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白蚁防治服务收费行为,保护防治单位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白蚁防治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取得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收取白蚁防治服务费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物价局是本市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制定本市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
3、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备查;
4、对白蚁防治单位和建设单位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5、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上述相应职责。
第四条 白蚁防治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72号令)和《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2]674号)规定的下列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必须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其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
(二)住宅、公寓别墅等;
(三)其他建筑,如厂房、仓库、车库、仿古建筑等。
对于房屋的白蚁灭治服务收费和水库堤坝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具体收费标准由防治单位与被防治单位在表二、表三所列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的白蚁预防和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双方自行协商议定。
第五条 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政府定价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多层建筑(7层以下,含7层)按建筑面积(立项审批建筑面积,下同)计费,1.70元/M2;
(二)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分段计费,层以下部分15(含15层)1.20元/M2,15层以上部分0.30元/M2;
(三)别墅、厂房和三层(含三层)以下的普通建筑,按底层建筑面积计费,12.00元/M2;上述收费标准含建(构)筑物(不包括装饰材料)白蚁预防服务的药剂费、人工费、机具费、低质易耗费及50公里以内的差旅费;承包期均为十五年,十五年内发生白蚁危害由预防单位进行免费灭治。
第六条 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应相一致。
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收费的白蚁预防服务内容是:
1、场地清理督促建设方清除地基内和回填土中的树根、树桩、木材、纸张等含纤维素杂物。
2、基础预防基础沟挖好,浇注地梁前,用1%的毒死蜱药液,按4公斤/M2(或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药物,下同)对基础坑两侧进行预防处理。各类型地梁两侧用同样药剂、浓度进行处理,每米用4公斤药液。
3、地坪预防在地坪夯实作垫层前,用1%的毒死蜱药液,按4公斤/M2药液,对地坪进行全面施药。外墙地坪也可按间距0.2—0.3米,深度0.3米的规格凿孔灌注施药,也可挖0.3米深0.2米宽的沟槽作施药处理,用药标准同前。
4、挡土墙预防:(1)剪力墙预防:在剪力墙将作回填土时,用2%的毒死蜱药液,按每平方米2公斤药液,对外墙面进行预防处理;(2)堡坎土预防:结合工程土壤回填,用1%的毒死蜱药液,按每平方米4公斤药液,对堡坎面进行预防处理;(3)回填土处理:结合土壤的回填,每回填1米厚土壤,用1%的毒死蜱药液,按每平方米4公斤药液,对回填土层进行分层预防处理。
5、木构件预防:木质构件加工成型,在涂刷防腐或油漆之前,用浓度为3%的CCA药剂,按每平方米1公斤药液,涂刷于木材表面,涂刷2次(或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药物进行预防处理)。
6、对于建筑物周边(含绿化带)2—3米范围内地坪预防按建筑物地坪处理方法进行预防处理。
第七条 各白蚁预防单位对实施预防的建筑物每年必须定期进行回访复查,发现白蚁应及时进行灭治。
为保证回访复查、灭治经费不被随意挪用,各白蚁预防单位应将所收白蚁预防服务费的20%提作15年承包期内的白蚁预防工程回访复查和灭治经费。提留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白蚁预防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白蚁预防服务合同,并应报重庆市物价局备查。
备查的内容包括:(一)白蚁预防服务标的物的地址、项目名称;(二)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标准;(三)白蚁预防的服务内容。
第九条 各白蚁防治单位应接受物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白蚁预防服务质量,认真执行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白蚁预防单位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白蚁预防服务内容、偷工减料、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质量标准的,有权向物价部门举报。物价部门收到举报,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物价局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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