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3:33
【发布日期】2005-2-12 【实施日期】2004-12-1 【发布单位】省物价局 【文号】武价房字[2005]9号
武价房字[2005]9号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管理,安全评阶单位必须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4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武价房字[2005]9号
各区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区安全评价单位,请在2月1日以前分别到市、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
附: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
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安全评价单位接受委托,依法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可收取安全评价费。
二、施工企业安全评价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施工企业安全评价费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企业类别
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元)
总承包特级企业
20000
总承包一级企业
15000
总承包二级企业
10000
总承包三级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
5000
劳务分包企业
2000
四、安全评价活动中收取评价费后,安全评价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其它费用。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管理,安全评阶单位必须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4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 上一篇文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