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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通过“赠与”避税 律师称莫因小失大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3:58
5月30日消息,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出台后,房地产市场反应强烈。业内人士认为,新政策中关于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将可能降低二手房的交易频次,促使二手房的价格提高。图为安徽淮北市房展会上,两名工作人员手拿“房产过户引导牌”为购房者服务。
中新网6月2日电 据《信息时报》报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面对新政可能给二手房交易带来更多税费时,为躲避营业税,一些未满5年的二手房正以“赠与”的方式悄然变相交易。
“赠与”费不到税费一成
王先生2002年以60万买下广州滨江东某单位,今年打算以80万价格出售,5月下旬买家刘小姐看上了这套房,双方已达成了买卖协议,但由于手续问题,最终没有赶上新政实施前交易。这样一来,王先生就不得不多付4.4万营业税。王先生希望刘小姐能支付这笔费用,而刘只愿意出80万,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突然”多出的费用。争执之下,该中介决定帮买卖双方以“赠与”的形式将该套房变相交易。
据悉,以赠与的形式能避开全额营业税,目前广州已有不少中介建议一些二手房买卖人按照该形式“买卖”。该中介业务经理林先生给买卖双方算了一笔账:
如果按照赠与形式,就不涉及到“营业额”的问题,而赠与所需付的费用包括房价2%的公证费以及3%的契税,总共为:
60万×(2%+3%)=3000元。
如果按照正常的二手房交易,所需费用为5.5%的营业税以及1%的个人所得税,以80万售价来算,该交易所需费用为:
80万×(5.5%+1%)=52000元。
律师称此举利益难保证
可能将大行其道的“赠与”式变相交易遭到了一些法律人士的反对,他们表示,这种方式实际上是钻了法律空子,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程根球表示,买卖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虽然具有一定法律效益,但由于该交易实际上是二手房买卖,一旦双方发生了利益纠纷,法院将无从判决,最后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他举例,如果甲受外债压力将房子抵押出去,而此时他又将房子以赠与的形式卖给乙,并收了房款,这样一来,乙的利益就受到了严重侵害,即使这种纠纷闹到了法院,法院也很难判定裁决。程根球建议,二手房买卖还是应该通过正常程序,否则很容易造成买卖者“因小失大”。
中新网6月2日电 据《信息时报》报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面对新政可能给二手房交易带来更多税费时,为躲避营业税,一些未满5年的二手房正以“赠与”的方式悄然变相交易。
“赠与”费不到税费一成
王先生2002年以60万买下广州滨江东某单位,今年打算以80万价格出售,5月下旬买家刘小姐看上了这套房,双方已达成了买卖协议,但由于手续问题,最终没有赶上新政实施前交易。这样一来,王先生就不得不多付4.4万营业税。王先生希望刘小姐能支付这笔费用,而刘只愿意出80万,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突然”多出的费用。争执之下,该中介决定帮买卖双方以“赠与”的形式将该套房变相交易。
据悉,以赠与的形式能避开全额营业税,目前广州已有不少中介建议一些二手房买卖人按照该形式“买卖”。该中介业务经理林先生给买卖双方算了一笔账:
如果按照赠与形式,就不涉及到“营业额”的问题,而赠与所需付的费用包括房价2%的公证费以及3%的契税,总共为:
60万×(2%+3%)=3000元。
如果按照正常的二手房交易,所需费用为5.5%的营业税以及1%的个人所得税,以80万售价来算,该交易所需费用为:
80万×(5.5%+1%)=52000元。
律师称此举利益难保证
可能将大行其道的“赠与”式变相交易遭到了一些法律人士的反对,他们表示,这种方式实际上是钻了法律空子,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程根球表示,买卖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虽然具有一定法律效益,但由于该交易实际上是二手房买卖,一旦双方发生了利益纠纷,法院将无从判决,最后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他举例,如果甲受外债压力将房子抵押出去,而此时他又将房子以赠与的形式卖给乙,并收了房款,这样一来,乙的利益就受到了严重侵害,即使这种纠纷闹到了法院,法院也很难判定裁决。程根球建议,二手房买卖还是应该通过正常程序,否则很容易造成买卖者“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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