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8:35
【发布日期】2003-8-20 【实施日期】2003-8-20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2]民立他字第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皖民一终字第112号《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 上一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批复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