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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房产加装修房产设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8:23
【发布日期】2008-7-16 【实施日期】2008-7-16 【发布单位】 【文号】粤地税函〔2008〕45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租赁房产加装修房产设备是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梅地税发〔2008〕14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请示》中你市金融、保险等部门的营业网点采取租赁形式租入房产,上述承租人不是该房产的纳税人,因此,其加装修房产、设备等不应征收房产税。
二O O八年七月十六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1日印发
打字:卜翠玉 校对:税政一处 卢红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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