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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地秩序,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统一协调的宅基地管理机制,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县农村建设用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组织、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周至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建设手续的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辖区内村民宅基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建房条件,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进行逐宗落实。
第四条 城镇居民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第五条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二分);平原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区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和住宅楼面积审查用地。
第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实行预报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各国土资源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至县县城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对所需建房户进行调查摸底,以村为单位预报下年度建房户名单。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预报计划及上级下达的农村住宅基地占用农用土地的计划指标,向各国土资源所下达本年度村民宅基地用地指标。因地质灾害、洪涝灾害、项目拆迁、旧村改造等原因,需要异地建房的,经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可特事特办。
第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㈠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原则;
㈡ 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城乡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㈢ 坚持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废弃地的原则;
㈣ 坚持对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组织进行补充耕地的原则;
㈤ 坚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依法用地的原则。
第八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㈠ 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无宅基地的;
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㈢ 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㈣ 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为实施城乡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㈤ 拟在实施统一规划的中心村新建、扩建住房的;
㈥ 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㈠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㈡ 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
㈢ 原有住房出租、买卖、赠与的;
㈣ 原有住房用以经商办企业的;
㈤ 未到法定婚龄,且无独立生活条件的;
㈥ 其他。
第十一条 村民宅基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县国土资源局各辖区国土资源所对申请户实地调查后核实拟用地位置是否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属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不得发放《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第十三条 为了建立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规范化,宅基地必须按以下程序审批:
㈠ 符合申报条件的村民建房时应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㈡ 村、组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召开村委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和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后,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日;
㈢ 经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户,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会议记录和公告结果一并报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对二曲镇、哑柏镇、广济镇、马召镇、终南镇、楼观镇、尚村镇、集贤镇建制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房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㈣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辖区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组干部联合调查后在《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调查表》上签署意见;
㈤ 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申请对象,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发放《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对二曲镇的镇丰村、镇东村、八一村由县国土资源局二曲国土资源所会同二曲镇人民政府以及所在村村委会共同研究发放《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审批表采用一式四份形式审批并发放,取消原《宅基地批准证》);
㈥ 审批表经组、村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初审汇总后,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批;
㈦ 批复下发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
㈧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日,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和村、组管理人员按照批准面积、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进行放线定界。二曲镇、哑柏镇、广济镇、马召镇、终南镇、楼观镇、尚村镇、集贤镇建制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建设局办理建审手续后会同以上单位进行放线定界;
㈨ 村民住宅建成后,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对照原批准的四址、面积和其他审批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后,在《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予以认定。村民应向辖区国土资源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登记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报县国土资源局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原宅基地的处理。
经批准异地新建住宅,原宅基地须交回集体连同《村民宅基地批准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交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否则,新批宅基地不予定点放线。对于强行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理。
确实需要在原住房暂住过渡的建房户,应向村民委员会写出限期拆除保证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将保证书原件报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备案。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㈠ 为实施城乡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㈡ 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㈢ 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㈣ 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㈤ 因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或本集体机关及组织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对已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超过一年未建设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重新提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复审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收费,除有关部门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搭车收费。
第十九条 宅基地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 村民需使用宅基地的申请;
㈡ 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的农业户籍证明);
㈢ 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㈣ 二曲镇、哑柏镇、广济镇、马召镇、终南镇、楼观镇、尚村镇、集贤镇建制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㈤ 缴纳有关税费票据复印件;
㈥ 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的住宅不得重建、扩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由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㈠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㈡ 采取诈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㈢ 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土地的;
㈣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㈤ 擅自改变定点位置的;
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建设规划的。
第二十二条 对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由周至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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