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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8:40
【发布日期】1995-8-24 【实施日期】1995-8-24 【发布单位】 【文号】粤建房字[1995]099号
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3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省一些城市在房屋拆迁中同样出现拆迁补偿安置的纠纷,由于未能及时调解,损害了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安定。希望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提出的要求,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在近期内做好如下工作:
一、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产生的补偿安置纠纷,应督促双方按有关规定妥善协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拆迁单位如未能落实足够的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房屋,应责其停止拆迁。
二、严格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对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而不符合拆迁规定条件的,应限期补足条件,否则,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收回或注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对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要督促其依法拆迁,按规定补偿安置;对未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要依法处罚,严肃处理。
三、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积极进行房屋拆迁政策的宣传,对拆迁工作的管理、拆迁程序、拆迁条件及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可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及宣传栏的形式,向广大市民公布,提高执行政策规定的透明度。各拆迁单位及其拆迁员有向被拆迁人宣传拆迁政策的义务。
四、加强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及时处理上访群众提出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并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妥善解决,做到接受一件,落实一件。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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