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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9:06
【发布日期】2006-7-25 【实施日期】2006-7-25 【发布单位】 【文号】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地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以便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类别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一类

99.45

76.50

30.60

103.28

二类

76.05

58.50

23.40

78.98

三类

64.35

49.50

19.80

66.83

四类

58.50

45.00

18.00

60.75

五类

46.80

36.00

14.40

48.60

六类

42.90

33.00

13.20

44.55

七类

39.00

30.00

12.00

40.50

八类

33.15

25.50

10.20

34.43

九类

27.30

21.00

8.40

28.35

十类

23.40

18.00

7.20

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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