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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建设厅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业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广东省建设厅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建设厅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省建设厅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承办处室(以下简称许可承办处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全省建设系统有关行政机关实施的相应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许可承办处室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方式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通过书面方式尚不能满足监督检查要求,或者根据对具体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许可承办处室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实地检查。
第六条 许可承办处室应当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广东建设信息网,建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系统,实现与被许可人、各级建设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管理档案系统的互联,通过核查有关资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张东伟律师编辑
许可承办处室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
第七条 许可承办处室应当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监督检查的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书面记录应当登载以下内容:
(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
(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结果;
(七)许可承办处室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监督检查记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公众可以申请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许可承办处室应当指定人员统一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接待公众查阅的工作。
第九条 许可承办处室应当在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不良信用公告制度。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均应载入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许可承办处室应当建立健全与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之间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书面告知工作机制。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由省建设厅许可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实、处理结果及建议等,及时报告省建设厅许可承办处室,由省建设厅对该许可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http;//www.law110.com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许可承办处室应当公布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公众的举报。
许可承办处室在接到公众的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对有关许可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二条 对被许可人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并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对于非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实行违法行为抄送(报)制度。业务主管处室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送(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 许可承办处室应当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设厅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对负责监督检查的许可承办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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