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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权属管理,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农村土地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农用地的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和发证。
第三条 农村土地登记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农村土地权属的确定,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
对于农民经济组织不能出具土地权源材料证明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明显属于国有的,按国有土地确权。
历史上经农民集体成片开发,连续耕作至今,并获多年收益的耕地和园地,法律规定的除外,可确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
经批准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等,已形成使用事实的农业用地,按照“谁开发,谁使用”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移民生产用地,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用地批准文件、协议等,确认移民集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移民的生活用地按第二十一条办理。
第五条 农村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第六条 农村土地登记发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初始登记时,根据土地详查、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的图件、资料成果,可以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地籍调查,其权属界线、地类和面积等调查成果经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认可后,直接作为土地登记申请和权属审核的依据。
集体所有土地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必须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为前提,有关的土地他项权登记应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农村土地登记,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属依法抵押、出租等土地他项权利的,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八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全面登记、发证制度。
集体所有土地的“四荒”地使用权,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管理要求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第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为“××村农民集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依法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村内各该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其集体土地所有权法人为“××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当村内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分布零散、插花、图件资料等原因,客观条件难以满足具体、准确划分土地权属界线要求的情况下,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土地登记申请,采取“组有村管”方式,权属调查到行政村,在地籍调查表、登记卡、土地证书上注明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土地现状等。
依法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为“××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第十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由依法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农用土地,以场为单位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农民集体,参照第八条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未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滩地、滩涂等,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农村地籍调查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详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的成果资料,采用不小于1∶1万比例尺、现势性良好的正射影像图。
第十二条 经营性开发的农业用地,应采用不小于1∶2千的大比例尺图件进行土地权属、界线、地类调查和面积量算。大比例尺图件的坐标系统和范围界线应与所在地县级行政区采用的调查、登记图件相衔接。
第十三条 地籍调查完成后,将宗地面积和村总面积及分类面积汇总成表并与宗地图一起返回相应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确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调查结果没有异议的,签字加盖公章履行确认手续,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有异议的,应在15天内申请复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复查申请后,应实地进行复查,逾期不签字确认,又不申请复查的,按调查结果进行登记发证。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登记发证的权属审核程序和内容,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地籍调查结果编制农村地籍图和宗地图。农村地籍图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籍图和宗地图。
第十六条 宗地图是地籍调查成果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土地证书的附图,必须严格按照调查结果如实、准确绘制。
第十七条 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的权属性质、界线、签界手续和地类、面积进行全面审核后应予公告。在公告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将调查复查结果告之当事人。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按土地登记的规定办理土地注册登记手续,建立农村土地登记簿和土地归户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当事人应在发生变更的30日内申请办理农村土地变更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的;
三、农业用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含宅基地)的;
四、依法调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五、因农业用地结构调整引起土地利用地类一级分类面积变化的;
六、依法征用、批准使用农村土地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化的;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登记结果和颁发的土地证书是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和落实土地补偿的依据。征用、依法批准使用农村土地时,凡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农村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的,应首先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包括独立工矿用地、村镇企业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等),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以宗地为单位,由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1997年4月15日后,农民新建的宅基地,应符合一户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并不得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凡已有旧宅基地的,应注销原土地登记,交回旧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并将旧宅基地退回原农民集体,才能办理新宅基地的土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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