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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依据、程序
一、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征用
二、项目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47、59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26条;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34、49条;
4、国函[1999]131号文件《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5、豫国土资发[2000]3号《省厅转发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印发《关于报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三、申报材料:
(一)城市分批次项目建设用地报件文字和图件材料
1、县(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并附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安置途径可行性、安置补偿合法性的情况说明材料;
2、征用(收)土地明细表(详细区分地类、面积、权属等情况并加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4、占用林地的,应先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由用地单位提供);
5、建设项目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报国务院审批的填写并盖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6、报国务院审批的批次建设用地中涉及房地产用地的应附房地产开发用地说明材料,并加盖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7、补充耕地的有关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或补充耕地协议和耕地开垦费缴纳的证明);
8、市、县人民政府或财政主管部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9、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建设项目名单及说明(或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控制性规划);
10、征地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定的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及相关听证资料);
11、县(市、区)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3、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14、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并加盖报文的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15、市、县级城镇规模控制图(盖县、区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专用章)。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文字和图件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并附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安置途径可行性、安置补偿合法性的情况说明材料;
2、征用土地明细表(详细区分地类、面积、权属等情况并加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3、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及供地方案);
4、建设用地项目申请表(由用地单位填写并盖章);
5、建设项目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报国务院审批的填写并加盖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6、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
7、补充耕地协议和耕地开垦费缴纳的证明(或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8、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其它立项批准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专家咨询意见,由用地单位提供);
9、初步设计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其它设计批准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专家咨询意见,由用地单位提供);
10、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床的、需附省国土资源厅是否同意压覆重要矿床的审查意见或压覆矿床评估报告(由用地单位提供);
11、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由用地单位提供);
12、占用林地的,应先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由用地单位提供);
13、征地听证材料(在报批拟定的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及相关听证资料);
14、县(市、区)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6、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17、补充耕地位置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18、县或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专用章);
19、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调整方案、报告及调整前、后的局部复印件或者图纸(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专用章);
20、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及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利用土地的说明(由用地单位提供);
符合已发布建设用地指标规定标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不附图。尚未制定建设用地指标的,项目设计单位要出具工程是否集约合理用地的说明。
21、以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的,需附草签的有偿使用合同等。
以上资料,报省政府审批需3套,报国务院审批需5套。
(三)乡镇建设用地报件文字和图件材料
1、县、市级人民政府的用地请示文件并附县级政府关于征地安置途径可行性、安置补偿合法性的情况说明材料;
2、征用土地明细表(详细区分地类、面积、权属等情况并加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3、建设用地项目“一书一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征用土地方案及供地方案);
4、县、市政府项目用地说明材料,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性质、规模、用地面积、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拟供地方式及工业项目使用标准厂房情况等。并对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土地征收条件以及征用农用地转用批复和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5、征用农用地的要有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占用耕地的应附补充耕地面积验收文件或补充耕地协议;
6、属于建制镇的要有市、县人民政府或财政主管部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7、征地听证材料(在报批拟定的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及相关听证资料);
8、县(市、区)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9、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0、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11、补充耕地位置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12、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专用章);
以上资料,报省政府审批需3套,报国务院审批需5套。
(四)农业项目用地报件文字和图件材料
农业科研、高效农业等项目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需报国务院审批。
报省政府审批的农业项目用地比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目录准备材料,不需要报送建设项目用地以
四、申请材料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31、43、44、45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20、26条;
3、《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19、33条;
4、《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34、45条;
5、国函[1999]31号文件《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6、豫国土资发[2000]3号《省厅转发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印发《关于报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7、省国土资源厅2004年12月1日出台的《关于到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试行)》;
8、平国土资[2003]48号《依法行政审批项目集体会审决策规定(试行)》;
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五、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签审—办结—上报
六、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4946381
科室电话:298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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