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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程序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7:24

  各开发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核定工作,增加核价工作的透明度,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经济适用住房核价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

  开发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工或销售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申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1、市征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征地成本审核意见;

  2、市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成本审核意见

  3、土地使用权划拨批文

  4、项目选址意见书;

  5、建设项目立项计划;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工程图纸;

  9、前期缴费凭证;

  10、工程成本帐;

  11、经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

  12、《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申报表》(此表可通过青岛市价格信息网获取,http://wjj.qingdao.gov.cn);

  13、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二、成本初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踏勘现场,查验报送的有关成本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初审意见。若发现报送资料有不实之处,责成报送单位聘请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形成初审意见。

  三、集体审核

  初审意见形成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召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共同踏勘现场,通报初审结果,成本资料经中介机构评审的,则由中介结构对评审过程进行通报。由三部门共同对初审结果进行集体审核,并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对审核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协调解决或向市政府请示解决,形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集体审核意见。

  四、成本公示

  对形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集体审核意见,通过青岛市政务网向社会公示十日,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若在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实、纠正,最终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五、基准价格的核定与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最终核定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核定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通过《青岛市价格信息网》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六、实施时间、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施行。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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