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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1:38
【发布日期】2005-8-11 【实施日期】2005-8-11 【发布单位】 【文号】苏建工(2005)263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水平,促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规范化建设,我们组织编写了《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工程建设处联系。
 

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确保基桩(地基和桩基)的工程质量、为设计和施工验收提供可靠依据,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十分重要。

1.2 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应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操作规范、数据准确、评价正确的原则,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等现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3 《导则》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适用。凡在江苏省从事基桩质量检测工作都必须取得基桩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1.4 从事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的所有检测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必须经江苏省建设厅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内兼职。

1.5 基桩质量检测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和使用参数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规定,所用计量器具应经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使用。

1.6 《导则》中的“基桩质量”是指《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的主控项目“桩体质量(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地基承载力)”。

第二章 基本规定

2.1 基桩质量的检测方法包括检测桩身完整性的低应变法、高应变法、钻芯法和声波透射法,检测承载力的静载试验、高应变法。静载试验又分为竖向抗压试验、水平试验和竖向抗拔试验。

2.2 基桩质量检测应严格执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中的各条强制性规定。

2.3 评价地(岩)基的质量应经过承载力检测,评价桩基的质量应经过桩身完整性检测和承载力检测。具体工程的检测内容及采用的检测方法应能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2.4 桩身完整性检测的结果评价,应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表3.5.1的原则,依据各种具体方法的实测数据和特征并参考勘察、设计和施工等资料综合分析。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2.5 承载力检测的结果评价,应符合设计所采用的规范要求。设计所采用的规范要求不明确时,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要求。

2.6 检测工作程序应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图3.2.1(检测程序框图)进行。

2.7 检测前的主要准备工作

2.7.1 调查、收集资料的内容有:

1.设计文件要求和委托方的检测目的;

2.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名称;

3.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基础设计图纸、基础施工记录等,及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4.工程的场地环境条件。

2.7.2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委托方的检测目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检测方法,制定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并明确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检测目的、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技术标准、检测数量、被检桩(点)的位置、参加的检测人员、计划检测工期、采取的安全措施,所需配合机械及其对场地要求等。

2.7.3 检测前应检查仪器、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2.7.4 检测场地的道路、供电等满足检测要求后,检测设备方可进场。

第三章 检测方法

3.1 静载试验

3.1.1静载试验的试验目的是确定基桩承载力。为工程提供设计依据的试验应加载至出现极限荷载,为工程提供验收依据的试验应加载至不少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3.1.2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的加载方法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维持荷载的精度不大于每级加载增量的±10%。

3.1.3常规静载试验反力有锚桩反力、压重反力、锚桩压重联合反力三类。静载试验仪器、设备、试验反力的安装除必须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4.2.1-4.2.5款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

1.反力容量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倍。

2.反力装置应设有足够能力的安全支墩,预防偏心、失稳;压重反力应采用固体、规则形状荷载物(反力容量≤500kN时可使用袋装砂、土),全部压重反力应于检测前一次整齐码放到位。

3.对大吨位(≥10000KN)的静载试验,应增加变形基准的辅助测量。

4.严禁采用静力压桩机或类似的打桩机架作为竖向抗压试验的反力平台装置。

5.作业环境应安全、防风、遮雨,满足计量器具的使用条件。检测人员必需在压重反力装置下操作时,应增加安全监控措施。

3.1.4静载试验提倡使用自动控载、自动记录方式。静载试验的原始记录应统一格式,记录内容必须包括:

1.每一观察时刻及其对应的分级(包含加、卸载)荷载值、实际荷载值、各点沉降值;

2.使用人工抄表时,应有每次维持荷载的过程记录;

3.终止加荷时的荷载值、沉降值应有第二检测人的核对签字;

4.试验过程中的关键数据和异常现象(包括未达到设计要求)的记录,及检测人的现场处置(包括告知本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部门并通知委托方的过程)记录;

5.现场检测人的签名。

3.1.5对水平承载力试验, 被检桩的控制条件应尽可能和实际设计条件接近;对竖向抗拔承载力试验,被检桩不宜选择桩身中、下部有明显扩颈和中间有接头的桩,若被检桩中间有接头须由委托方提供接头抗拔强度验算资料。

3.2 高应变检测

3.2.1高应变方法可以检测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6条规定的预制桩、灌注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

3.2.2高应变检测应具有本地区相近条件下的可靠静动对比验证资料,并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采用实测曲线拟合法进行承载力分析计算,输入的桩、土参数应在岩土工程的合理范围内。

3.2.3高应变检测的操作必须强制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9.2.3、9.2.4、9.4.2、9.4.5、9.4.15各条的规定。

3.2.4高应变法不得检测桩身质量出现明显缺陷、桩身截面多变或局部扩颈扩底的混凝土桩。

3.3 低应变检测

3.3.1低应变法可以检测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和位置。

3.3.2低应变检测应综合地质条件、设计要求、施工工艺等因素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表8.4.3对桩身完整性判定。

3.3.3 每棵桩根据桩径大小对称布置2-4个测点,每个测点记录的有效信号不得少于3条。

3.3.4检测仪器的采样时间间隔或采样频率应根据桩长、桩身波速合理选择,采样点不宜少于1024点,时域信号记录的时间长度宜在2L/C时刻后延续不少于5ms。敲击锤的材质、重量和锤垫应根据桩型、桩长、桩径及地质条件合理选择。通过调节敲击能量、改变冲击入射波脉冲的宽度和频率成分,可以改善检测效果。

3.3.5低应变法不宜检测设计桩身截面不规则的桩和异型桩。

3.4钻芯法

3.4.1钻芯法可以检测大直径灌注桩(D≥800mm)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以及桩身完整性,判定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

3.4.2钻芯法应确保钻机在钻芯过程中不发生倾斜、移位,钻芯孔垂直度偏差不大于0.5%。

3.4.3钻芯法应根据混凝土芯样的特征(如钻进深度、芯样连续性、完整性、胶结情况、表面光滑情况、断口吻合程度、骨料大小分布情况、气孔、蜂窝麻面、沟槽、破碎、夹泥、松散等)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表7.6.4对桩身完整性判定。

3.4.4对持力层的描述应包括持力层深度、岩土名称、颜色、结构构造、裂隙发育程度、坚硬状态、风化程度等。

3.4.5芯样混凝土强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1-2002)检测。

3.4.6同一根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钻芯孔时,应考虑各钻芯孔的芯样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桩身完整性。

3.5声波透射法

3.5.1声波透射法适用于预埋声测管的灌注桩桩身完整性检测,判定桩身桩身缺陷的程度和位置。

3.5.2声测管的布置数量根据桩径D确定:0.6m<D≤0.8m时为2管,0.8m<D≤2.0m时为3管,D>2.0m时为4管。声测管应固定且相互平行。

3.5.3为使同一桩各检测剖面的结果具有可比性,便于综合判定,对同一桩的各检测剖面,声波发射电压和仪器设置参数应保持不变。

3.5.4相邻测点间的垂直距离不宜大于250mm。出现桩身质量可疑的测点时,应采用加密测点或斜测、扇形扫测的方法进行复测,以进一步确定桩身缺陷的位置和范围。

3.5.5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表10.4.7对桩身完整性判定。

第四章 检测位置与检测数量

4.1检测位置(被检桩(点))的确定

4.1.1为工程提供设计依据的检测位置由设计单位确定,并形成文档。

4.1.2为工程提供验收依据的检测位置由建设(监理)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形成文档列入报告附件。选择具体位置时,除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4.1.2条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1 施工桩长与设计桩长偏差较大或施工记录有疑问、离散性较大;

2 桩身材料有明显变化或更换施工设备、施工队伍;

3 局部地质条件复杂。

4.1.3每一检测位置都应具备委托方提供的施工记录。

4.1.4每一检测位置都能满足相应检测方法的可操作性。

4.2承载力检测对被检桩(点)的要求:

1.成桩工艺、质量标准和其他施工参数与工程一致。

2.桩身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或混凝土龄期达到28d,且桩顶部分应平整、密实、桩顶面中轴线与桩身中轴线重合。不满足设计强度、已破损、不平整、不密实的受检桩应加固补强,加固后的混凝土强度也应达到设计强度。

3.当采用高应变法时,被检桩还应满足桩顶部分的自由长度大于2倍桩径且和桩身(桩端)截面基本一致。

4.被检桩的休止期应满足相应设计规范的规定。提前检测的,应有委托方的书面要求并列入检测报告附件。

4.3完整性检测对被检桩的要求:

1.低应变法要求桩顶材质、强度、截面尺寸与桩身相同,检测面平整、密实、干燥,桩身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或混凝土龄期不少于7d。

2.钻芯法要求受检桩桩径不小于800 mm、长径比不宜大于30,桩顶开挖裸露。

3.声波透射法要求受检桩在灌注过程中预埋2根或2根以上的声测管。

4.4承载力检测的检测数量:

1.为设计提供依据的承载力检测,必须采用静载试验。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2.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5条规定的工程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应采用静载试验:

①同一条件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②对于采用多节预制桩的工程(仅指二节及二节以上且单节长度≤4米),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5根。

3.对于挖孔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采用常规静载试验反力检测单桩承载力时,应同时采用下列方法:

① 浇注混凝土前,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岩基载荷试验)方法检验桩端持力层的特性。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5根;

② 浇注混凝土后,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实际桩端持力层岩芯芯样检验桩端持力特性。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5根。

4.对于其他类型的大直径灌注桩, 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采用常规静载试验反力时,可以采用预埋荷载箱进行桩端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

5.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6条规定的工程桩承载力的验收检测,可采用高应变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4.5完整性检测的检测数量: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和道桥工程中的大直径(D≥800mm)灌注桩应全部采用低应变法检测;

2.设计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每一承台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1根;

3.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和采用沉管灌注桩及其它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的工程,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0%,且不得少于30根;其它桩基工程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

4.对大直径(D≥800mm)灌注桩,还应增加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第五章 验证检测与扩大检测

5.1验证检测

5.1.1对于静载试验结果有争议时,应查明原因。在被检桩的桩身完整且没有改变承载模式时,可重新试验。必要时,可增加试验数量。

5.1.2对于高应变法提供的单桩竖向承载力有争议或高应变法检测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静载法验证,并以静载试验结果为准:

1.桩身存在缺陷,无法判定竖向承载力;

2.单击贯入度大,桩底同向反射强烈且反射峰较宽,侧阻力波、端阻力波均反射弱,波形反映竖向承载性状与地质资料明显不符。

5.1.3对于嵌岩桩,通过高应变检测发现桩底同向反射强烈、且在时间2L/C后无明显端阻力反射的情况,可采用钻芯法校核桩端持力性状。

5.1.4对于低应变检测结果有争议时或通过低应变检测发现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适宜的方法进行验证:

1.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能确定的Ⅲ类桩;

2.桩身截面阻抗变化幅度较大;

3.桩身存在明显缺陷或预制桩接头处存在明显裂隙(接头脱开),且不宜评价缺陷(接头)以下的桩身质量时。

5.1.5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可重新检测。必要时,可在同一桩身中用钻芯法验证。

5.2扩大检测

5.2.1当基桩工程的承载力、成桩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或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应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方法和数量由建设(监理)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及检测等有关单位共同确定, 并形成文档。

5.2.2扩大的承载力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前一批检测数量。扩大检测的结果应单独评定,若扩大检测的承载力结果仍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5.2.3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被检桩数的20%时,应加倍检测,直至全部工程桩检测。

5.2.4声波透射法和钻芯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被检桩数的20%时,可增加钻芯法检验,增加的数量不应少于5根。

第六章 检测报告

6.1检测报告应内容全面、数据真实、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报告内容分为通用部分和专项部分。通用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名称,基础形式,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2.地质条件描述,包括土层分布及主要物理力学指标;

3.被检桩(点)的编号、布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4.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

5.与检测内容相适应的检测结论;

6.检测中异常情况的说明;

7.检测机构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8.检测、分析、校核、审批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检测机构报告专用章(包括骑缝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有网上备案页。

6.2检测报告还应包括如下专项部分的内容:

6.2.1静载法检测报告

1.被检桩(点)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2.被检桩(点)的桩身截面尺寸及配筋情况;

3.荷载分级和实际维持荷载的范围和控制方法;

4.各被检桩(点)的实测数据,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要求的计算分析曲线和表格;

5.承载力的判定依据和实测结果;

6.提供反力类型、反力装置、测量系统的技术参数(如荷载检定系数、系统最大反力、锚桩的尺寸及配筋、压板面积、荷载箱工作面积、工作压力及布置图等)和相关照片。

6.2.2低应变法检测报告

1.被检桩的实测信号曲线,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要求的曲线时域信号时段所对应的桩长长度标尺,指数或线性放大的范围及倍数。

2.被检桩的桩身波速取值、桩身完整性描述、缺陷位置及桩身完整性类别;

3.本次检测的桩身完整性统计结果;

4.桩身完整性的判定依据。

6.2.3高应变法检测报告

1.被检桩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2.被检桩的桩身截面尺寸及配筋情况;

3.被检桩的实测力与速度信号曲线、实测贯入度;

4.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要求的被检桩拟合分析曲线、土阻力沿桩身分布图,包括所选用的桩身波速值和Jc值、各单元桩土模型参数、拟合分析结果、桩身完整性分类。

5.检测使用的重锤尺寸、重量(型号、类型),试打桩和施工监测时得到的锤击数、桩侧和桩端静阻力、桩身锤击拉应力和压应力、以及能量传递比随入土深度的变化。

6.2.4钻芯法检测报告

1.钻芯设备情况;

2.检测桩数、钻孔数量、每孔总进尺(架空进尺、混凝土芯进尺、岩芯进尺)、混凝土试件组数、岩石试件组数;

3.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附录D附表D.0.1-3的格式编制每孔的柱状图;

4.芯样单轴抗压强度试验结果;

5.全部芯样彩色照片;

6.2.5声波透射法检测报告

1.声测管布置图;

2.受检桩每个检测剖面声速-深度曲线、波幅-深度曲线,并将相应判据临界值所对应的标志绘制于同一座标系;

3.若采用主频值或PSD值进行辅助分析判定时,绘制主频-深度曲线或PSD曲线;

4.缺陷分布图。

6.2.6 预埋荷载箱法检测报告

1.荷载箱在受检桩中深度和布置图;

2.荷载箱工作面积、工作压力和荷载箱的检定系数。

6.3检测报告采用江苏省基桩检测报告统一格式。

6.4 基桩检测档案由检测单位自行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检测合同、检测方案、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书、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副本,档案的目录、页码应清晰完整,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7.1 对混凝土桩和钢桩的质量检测,还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规定;对支护桩的质量检测还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的规定;对各类地基的质量检测还应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的规定。

7.2 施工过程中对基桩工程的原材料(钢筋、混凝土等)及桩位偏差等指标的检测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7.3 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前有关规定与《导则》中不一致的地方以《导则》为准。

7.4《导则》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7.5《导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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