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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加强都市区范围内危房改建工程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5:45
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现将《加强都市区范围内危房改建工程规划管理的意见》更换文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渝规发〔2005〕146号文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 危房改建 意见 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0日印发
加强都市区范围内危房改建工程规划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我市危房改建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实际,就加强都市区范围内危房改建工程规划管理制定如下意见,请在工作中遵循。
一、本意见所称危房,是指具有房屋合法产权手续,已经垮塌或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书面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二、本意见适用于无法满足《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间距等要求的危房改建。
三、规划部门批准危房改建的原则是:不突破原位置(基底范围)、原面积(房屋产权证确定的面积)、原高度(层数)。
四、危房改建工程的规划管理执行“两证制度”,即对危房改建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危房改建工程的规划手续由各区分局在作出受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审查办理。
六、规划部门采取查阅资料(房屋产权证、1:500实测地形图等)、查勘现场、询问相邻住户等方式,确定危房的位置、面积和高度。确实无法确定建筑高度的,在规划审批时,应按危房原有层数进行控制,其层高住宅建筑不超过3米、公共建筑不超过3.3米,工业建筑层高根据具体生产性质确定。
七、实施危房改建,原则上应按原建筑功能进行。若确需对建筑功能进行调整,应按有关规定在所属片区进行公示,公示无意见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八、除城镇、农村居民自建自用2层(含2层)以下住宅危房改建工程外,危房改建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九、危房改建工程紧贴相邻房屋或与相邻房屋共墙的,危房改建申请人应负责协调好相邻关系、并与相邻房屋所有权人或单位签定书面协议,还需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结构安全处理方案。
十、申请改建的危房位于已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范围内,危房拟改建规模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规划部门应及时通知该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危房先行拆迁安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回复无法对危房先行拆迁安置或在五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的,规划部门可按本意见办理该危房改建的规划许可手续;危房拟改建规模超过2000平方米的,规划部门应组织召开协调会,要求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危房先行拆迁安置。经协调,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无法对危房先行拆迁安置的、或在协调会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的,规划部门可按本意见办理该危房改建的规划许可手续。
十一、各分局应对危房改建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
十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依据《重庆市规划局党组关于规划、测绘行政审批中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附件:危房改建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原件1份,房屋已垮塌的除外);
3、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原件须在报建窗口出示并与复印件核对);
4、消防部门意见(原件1份,城镇、农村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危房改建工程除外);
5、房屋所在地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城镇、农村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危房改建工程可提供相邻关系图);
6、建筑施工图说(原件2套,城镇、农村居民自建自用2层(含2层)以下住宅危房改建工程除外);
7、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结构安全方案(原件1套,适用于紧贴相邻房屋或与相邻房屋共墙的危房改建工程);
8、相邻房屋所有权人或单位签定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适用于紧贴相邻房屋或与相邻房屋共墙的危房改建工程)。
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须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建设工程竣工图(建筑部分,原件2套,城镇、农村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危房改建工程除外);
3、具有相应资质机构提供的危房改建工程竣工实测1:500地形图(原件1份,城镇、农村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危房改建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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