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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房产商 监控得当将不影响房价
正文:土地增值税清算房产商 监控得当将不影响房价
200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各省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
新闻背景
昨日,沈阳市地税局转发了“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布。
出台目的
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核定征收率,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要严格审核税务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采信和审核。
对此,沈阳市地税局相关人士昨日表示:“这个办法是最新的,以前辽宁、沈阳都没有过,其目的就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新办法的出台不只是一次对房地产企业的调控那么简单,可以说这是一次重要的调控举措,甚至是对房地产企业的一次打击。”沈阳建筑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刘亚臣昨日表示。
《办法》规定,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刘亚臣指出,因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涉及到房屋的出售环节,因此只要房子出售就涉及到缴增值税的问题。
他说,现在一些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出于市场竞争考虑,并没有将增值税的成本转移到房价中,那么清算将相对增加成本,减少净利润;而另一些开发商则很有可能将增值税的成本转移到房价中,但这样一来房价就高了,房产商的销售、生存则受影响。
实际上,房价越高涉及需要交的增值税也就越高。因此,《办法》将从控制房价的角度调控房地产市场,以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市民关心
监控得当将不影响房价
刘亚臣表示:“只要监控得当,将不会对房价最终产生影响。”
他说,《办法》主要是针对开发商的,如果相关的监管部门能够在房价的制定、税费的缴纳方面进行严格监管,开发商即使要将纳税成本进行过多转移也是不可能的。“不过,一旦出现监管不力,将可能出现房价上涨。”
在保证中介机构资质的前提下,由中介机构来进行相关的清算鉴证,也是一种市场化的运作。“一方面,税务师事务所这样的中介机构计算时更专业,另一方面也更方便税务机关的工作。”
专家评说
还应进一步细化旧房买卖
昨日,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吴旭东指出,实际上《办法》出台的背景就是近期房地产行业的过热发展,主要目的是“防止房地产商的利益过大”,尤其是办法还从业主会所等方面对过去有争议的地方进行了明确。
吴旭东表示,《办法》在新房、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范围方面还应该再深入细化,“尤其是旧房,因为随着房价的变化,旧房的买卖会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应该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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