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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房产税试点到房地产税立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1:18

  从深圳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处获悉,因房产税存在较大争议,中央已确定停止房产税扩围,转为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届时,包括重庆、上海在内的已试点房产税的城市,将全部按照新法实施。有专家称,今年从放弃房产税的试点,到启动房地产税立法工作,也说明了此前两地的试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自从重庆和上海于2011年开展房产税试点以来,此后不断传出房产税将要扩围的消息。《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曾明确 “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2012年就曾传出,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直到去年,仍有房产税扩围的消息出现。然而,今年风向却变了,舆论关注点已经从房产税变成了房地产税。

  有专家因此认为重庆与上海的房产税试点“失败”。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也认为,“上海和重庆在试点房产税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在抑制房价及增加地方税收方面的作用不大,因此无法在全国推广。”既然种种迹象表明房产税扩围已经停止,这意味着之前两地的试点基本宣告“失败”,没有达到预期目的。那么,该从这种失败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其一,试点方案本身设计不合理。针对多套房、高档房在房产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这并没有什么错。而重庆与上海的试点方案则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征收范围过窄、税率设置偏低等,这必然达不到试点目的。虽然说处于试点环节的房产税允许各种尝试,甚至也允许试点失败,但是,对于任何改革,人们都不愿意看到以失败而告终。所以,其他改革要重视试点方案设计,只有方案合理才能试点成功。

  其二,对住宅征收房产税缺少法律依据。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这意味着向住宅征收房产税没有法律依据。虽然上海与重庆征收房产税时,制定了地方暂行办法,但仍然依据不硬,饱受舆论质疑。在我国越来越重视法治的背景下,今后任何改革,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其三,房产税试点“单兵突进”,失败几率大增。舆论早就指出,我国房地产税费征收存在很多问题,税费多而杂,存在重复征税等问题。 2008年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在两会提案中指出,房地产税费达50余项,涉及25个部门,政府各种税费占总房价的30%左右。只有彻底清理不合理税费,系统设计房地产税制,房地产税制改革才能成功。

  而今年传出的“房地产税”有很多公众期待的东西,但无论是房地产税改革,还是其他领域税制改革,都应该从房产税试点失败吸取一些教训,比如说,改革方案要充分论证,改革举措要有法律依据,改革要有整体安排等。如果能从失败案例中充分吸取教训,试点的价值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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