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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征地补偿新标准呼之欲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40:04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制定了《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两个《标准》”)。今后,征地将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给予农民补偿,以解决以往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地区差异大的问题。这是记者今天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获悉的。

  为确保以上两个标准更具可操作性,符合我省征地工作实际,1月21至22日,省国土厅召开两个《标准》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民代表和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了听证会。与会代表认为,以上两个标准实施后,将大幅度提高我省的征地补偿标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惠民利民的新举措,希望两个《标准》能尽快颁布实施。

  同时,代表们也提出了一些宝贵的建议。来自灵山桥东村委会的农民代表建议,政府在征地中除了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外,还应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

  市县有关部门代表认为,应适当细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使征地拆迁补偿有法可依。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建议,两个《标准》制定要充分考虑市县之间和区域之间的平衡,并完善天然林木的补偿内容。

  应邀参加听证的部分专家学者认为,两个《标准》的制定是不断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征收农民宅基地的补偿要充分尊重历史沿革,应以合法取得为依据。

  据介绍,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新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制定,是我省建立新的征地拆迁补偿制度的体现,其核心是按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避免同地不同价,实现区域性平衡。而旧的征地补偿办法,则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费用,不仅补偿费用偏低,而且相邻地块的征地补偿往往因用途不同而差异较大,补偿具有一定随意性。

  据了解,省国土厅将结合听证会意见,对这两个标准修改完善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统一年产值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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