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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操作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4:09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经依法登记并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事项签定书面合同。

抵押当事人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应当向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六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l)抵押登记申请书;
(2)《集体土地使用证》;
(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约定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的,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每年向集体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也可以提供集体所有者代表同意的意见;
(4)主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6)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对符合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要求的申请,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予以登记,并向其中抵押权人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第九条 处分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 本市以前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按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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