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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在建工程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4:18

                   武房产[2000]155号



各区房地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沌口经济开发区房地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管办:?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抵押较为活跃,在发展房地产经济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建工程和预购商品房抵押中同一标的物超值反复抵押、抵押标的不具备法定条件等,影响了房地产权属:管理和银行金融信贷工作的正常开展,扰乱了房地严经济秩序。为了加强房地产抵寸甲管理,规范房地产抵押行为,有效地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认真贯彻《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规定》,坚持房地产抵押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二、在建工程抵押


?   (一)以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2、持有《建没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     3、已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符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力、法》的有关规定。在建工程转让未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   (二)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权利的,抵押人再申请抵押时,必须征得原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剔除其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价值,不得办理抵的土地价值再次列入抵押范围。


?   (三)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时,必须将已预售了的商品房及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予以扣除,不得将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和房屋列入抵押范围。


?   (四)抵押人在在建王程抵寸甲期间销售房屋的,须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时:必须取得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并向抵押人出具已解除抵押的书面证明。?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


?   (一)预购商品房抵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开发的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2、抵押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商品虏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     3、已取得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预付购房款证明和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抵押登记部门必须与办理合同备案的交易部门同属一个管理机关。?     



  四、房地产抵押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抵押登记部门一定要恪尽职守,严格管理,加强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特别是做好与交易管理上的衔接与配合;防止当事人利用市、区分工进行重复抵押。管理人员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对管理不严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失误或引起行政赔偿的,各管理机关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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