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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5:09

[发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财税[2004]134号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0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应在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对我市已开业的商贸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时间,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96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除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外,还必须建立《约谈登记簿》制度,用以记录约谈的内容,并由参与约谈的税企双方人员签字。

  三、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按照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以及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规定,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每次领购数量和每月领购次数。

  四、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需要申请再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需要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首先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打印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以下简称记帐联),到税款征收岗预缴税款,汇总表和明细表应加盖纳税单位公章,并注明上次领购发票的起止号码、销售额合计数以及按照4%征收率计算的应预缴税款金额。

  (二)税款征收岗应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汇总表和明细表与记帐联进行核对,首先核实该纳税人上次领购专用发票是否全部开具完毕,如果仍有结存的空白专用发票,不受理预缴税款,责成纳税人在全部发票开具后再领购专用发票。确认纳税人上次领购专用发票已全部开具,税款征收岗根据核对无误后的销售额合计数按4%的征收率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汇总表和明细表作为预收税款的征税凭证留存归档。在开具缴款书时“税款属性”应选择“分期预缴税款”。

  (三)纳税人到银行缴纳税款后,持已完税的缴款书原件,到发票审核管理岗进行发票验旧。发票审核管理岗应核实纳税人本月已购票次数,纳税人携带的缴款书是否为上一次购票后缴纳的税款。核实无误后,办理发票验旧手续,发票所按现行规定发售发票。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核定的每月最高购票数量全部领购完毕,需要临时一次性增购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办理完预缴税款及发票验旧手续后,到税务(管理)所文书经办岗填报《购买发票(特批)申请审批表》申请再次领购专用发票。税务(管理)所发票审批管理岗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应审核其是否足额预缴了税款,审核无误后报所长审批。批准后向纳税人发放《准购发票通知书》。纳税人持《准购发票通知书》到发票所按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五、关于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各局在实际执行时应审核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是否全部开具完毕,未全部开具完的,不得再次发售发票,纳税人应在已领购的专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后方可再次申请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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