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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6]2号文件、国发[1995]7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领导对稳定我区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保证党在农村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现将自治区农村工作办公室起草的《关于做好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严把政策界限,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以保护和调动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我区农业再上新台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中发[1996]2号)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的要求,为了做好延长土地(包括草场、林木和果园等,下同)承包期工作,进一步稳定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逐步建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农业大开发、大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 、认真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规定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必须保持长期稳定,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为此,中央、国务院已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尽快落实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要在合同期满后进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土地承包期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
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我区绝大多数地方原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要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个别确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合理,群众意见较大的,应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民主议定,可作小调整后再延长承包期,并对土地补偿及债权、债务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不论采取哪种办法,都不得打乱重分。
严禁发包方借延长土地承包期之机大幅度、大范围调整土地,多留机动地。机动地占地总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5%。1988年以来国家大力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新开发的土地,由投资者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不计入机动地比例。要加强对机动地的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禁机动地收入不入帐,由少数人多包多占,搞人情承包或层层转手高价转包。
在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各地要注重不断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因地制宜坚持“五统一”经营形式,充分发挥其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作用。
二、实行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地要继续提倡推行。已经实行这一做法的地方,要积极开辟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尚未实行这一做法的地方,也要注意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对于确因人口增加较多,集体和家庭均无力解决就业问题而生活困难的农户,应尽量通过集体组织开发宜农荒地、荒滩的办法照顾性的帮助解决。也可以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同意,适当调整因迁移外地、农转非的承包地,重新发包给新增劳动力或困难户。这种小调整的间隔期应不少于5年。严禁以人口变化为理由,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随意在村、组大范围内调整土地。
三、严禁收回农民承包土地搞“两田制”
我区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大多数农民仍将以土地经营为主,农村二三产业还不发达,劳动力转移比较缓慢,总体上尚不具备推行“两田制”的条件,不能强行“两田制”。严禁收回承包土地或频繁调整承包地来增加集体积累田、租赁田。今后发展集体经济、解决人地矛盾,主要通过组织新的水土资源开发,发展多种经营和二三产业来解决。
四、稳定和完善林果渔业等专业承包
果园、林带、鱼塘等专业承包项目的承包关系也应尽量保持稳定。实行招标承包,优先承包给有经营能力的农民,不得打乱平均分包。林果业生产周期长,生态效益显著,可以比耕地承包期更长一些。对宜林荒地经营林业,开发性造林,承包期可以延长到50年。土地承包要注意处理好农村各业协调发展。从林果业等专业承包收入变化波动比较大的实际出发,在确保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实物产品形式或收益递增的办法计取承包费。
五、完善畜牧业责任制
要全面推行草、畜双承包到户,推行草原有偿承包。与牧民签订的草场承包合同中,应包括草场保护、开发、利用等内容。牧民承包的草场,有条件的应鼓励引导建设饲草饲料基地。草场承包时,应充分考虑到牧民定居、小区建设和畜群进出、转场等需要,预留畜群牧道。
六、加强农用土地开发利用管理
水土资源开发是新疆农业发展的潜力和优势所在。随着国家棉等基地建设,必将进一步扩大水土资源开发的规模,加快开发速度。要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保持水土平衡,以水定地、水利先行的原则;坚持农林牧副渔各业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开发与治理相结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新开垦土地应保证有不少于10%的比例用于营造防护林。水土开发要注意农牧结合,安排好畜牧业的发展。
新开发的土地,实行国家、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谁开发谁拥用经营权。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水”等水土资源可在明确权属关系,确定权利、义务的前提下,由乡村集体统一组织对其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标、租赁、拍卖,进行农业综合开发。鼓励区内外国有、集体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宜农荒地,并允许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从事农用土地开发经营。实行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依法保护开发者权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四荒”等开发,在3-5年内不承担定购任务、集体提留统筹和农业税,期满后应依法照章承担定购任务,交纳有关税费。
要严格依法执行土地开发前申报审批制度、发放土地使用证制度和开发后验收制度,严格依法界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开发利用荒地资源。
对社会组织、各类经济实体和农村开发大户利用乡村集体水资源、水电路设施开发水土资源的,除按承包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等以外,还应交纳一定的占用补偿费以便统筹安排用于水利基础设施维护、更新、改造。对社会组织和各类经济实体等开发国有荒地,应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管理。
由乡、村集体统一组织,并主要由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和使用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开发的土地,应优先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经营能力的贫困户和少地户耕种。
七、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纳入合同管理。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有偿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和非农用途,严禁在承包地内取土、建房、建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经济补偿办法,应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县乡可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土地承包使用和有偿转包、转让具体办法。
八、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林木、草场、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合同到期。为保护集体资产和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不满16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接续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补偿,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九、严禁借调整土地之机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延长土地承包期和进行必要的土地调整时,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农村其他集体所有的耕地,其承包费都属于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范围,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
十、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年25号令),把续订土地承包合同和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依法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和其他农业合同的续订、鉴证、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
坚决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土地和其他农业承包合同一律采取规范书面合同形式,明确承包者的具体责任和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包方和发包方都必须严格按合同办事。一方面,严禁强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要教育农民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包合同规定义务的,应依法处理。
十一、切实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领导
延长土地承包期是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大政策,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农牧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从现在起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一是要广泛深入地向广大干部和农牧民群众宣传讲解中央和自治区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采取各种形式,把这项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二是各级领导要亲自动手,精心组织,抓点示范,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三是在试点的基础上,今年下半年开始集中力量全力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四是结合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加强农牧区干部培训,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确保这项政策贯彻落实。五是各级农村工作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具体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为准。与本《意见》有关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规定由自治区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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