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用地免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事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45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规定,为支持地震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促进地震灾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减轻灾区经济负担,现就灾后重建用地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震灾害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的各类安置住房,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非地震灾害地区为安置地震灾害地区受灾居民新建的各类安置住房,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也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也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二、地震灾害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新建设或迁至异地(本省、直辖市内)进行重新建设的,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三、各有关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政策,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对灾后重建用地进行科学规划,严格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政策的规定,遵循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浪费土地。除上述用地外,灾区和各地一律不得以灾后重建为名规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出让收入。
四、上述优惠政策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至2010年底结束。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上一篇文章: 关于印发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