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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制度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2:35
案例:严女士在东河边的老房子1998年3月拆迁。前年安置到钱塘江边的近江家园。拆迁时,她和邻居一致要求回迁,但据说有关文件规定必须安置到滨江区块。如今她在天水桥上班,每天需骑车40多分钟,而以前只需十来分钟。她说虽然外迁每人增加了4平方米的面积,但哪如回迁好呢?她认为,除市政建设外,政策应规定拆迁户有权选择回迁。
条例第26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规定的六种情况除外)。
说明:条例规定的两种补偿方式,首先是货币补偿,其次是产权调换,并规定由被拆迁人选择,而不是拆迁人选择,其目的是更加突出货币补偿,充分发挥货币补偿操作简便、透明度高、现买现住的优点,便于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购房或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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