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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重大土地违法行为3日之内必须上报
一些地方以优先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名义,出现突破政策界限、违规用地的现象。由于一些地方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后没有及时报告,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导致出现查处难、责任追究难等问题。而湖北省日前出台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办法”刚好从法规的角度对这些违法问题进行了围堵
“因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重大土地违法行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作专项报告。”这是湖北省日前出台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办法”提出的明确要求。土地法专家认为,它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加大了土地违法行为的防范力度。
由监察部与国土资源部颁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明确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土地违法行为,政府有组织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湖北省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办法”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报告内容、时限和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按照“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办法”规定,市、县国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难以制止或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向同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共包括7种违法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20亩以上或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5亩以上的;有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50亩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情形之一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10万元以上的;因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重大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办法”还明确了报告时限。其中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呈送的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对于各级国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办法”规定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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