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屋法规 >> 土地法规 >> 中国土地法 >> 土地法 >> 正文

白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3: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白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吉政发(2007)23号)的精神,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保证白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土地调查”)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区域

  白城市位于吉林省西北部,松嫩平原的西端,科尔沁草原的东部。北靠黑龙江省,南邻内蒙古自治区,东接松源市,西连内蒙古自治区,属三省区的结合部。位于东经121°38′-124°04′33″,北纬44°02′-46°18′15″。南北长229.5公里,东西宽212.5公里。白城市辖一个区,两个市和两个县,即洮北区、洮南市、大安市、镇赉县和通榆县。土地总面积25692.29平方公里。其中洮北区2489.77平方公里;大安市4909.13平方公里;洮南市5102.83平方公里;镇赉县4726.24平方公里;通榆县8464.32平方公里。白城市共有基本农田639195公顷。全市共有乡镇75个,自然村905个。

  二、目的和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吉政发(2007)23号)文件的要求,开展白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白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指在白城市土地详查成果基础上,依据土地调查的有关技术规程和规定,依据土地详查和白城市土地变更调查的图件、数据等有关资料,并使用近期现势性的航天遥感数据资料,启用最新的国家勘界成果,采用新的土地分类体系,对白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一次全新的实地调查,查清土地利用现状和所有权状况,在此基础上建设土地利用数据库。土地调查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其成果将广泛应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建设用地审批、耕地保护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执法监察等日常业务工作中,实现土地调查信息的社会化服务,对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决策和管理水平有重大意义。

  三、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本次土地调查的目标是全面查清白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土地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市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调查,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如下:

  1.农村土地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分为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以县(市、区)为基本调查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调查底图,实地调查每块土地的类型、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调查

  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以及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使用的土地)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状况。

  2.城镇土地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是对城市、建制镇内部每宗土地的调查。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

  3.基本农田调查 依据审核确认的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块标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将信息录入到土地利用数据库,统计汇总出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4.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利用相关资料,统计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

  5.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

  (1)建立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按照国家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一是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建立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二是以市为单位,建立满足市级国土资源日常管理需要、覆盖本市的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同时,建立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借助网络,提供对市、县(市、区)土地数据到地块的查询检索、统计汇总、分析输出、及时调用和定期备案等功能;市、县(市、区)数据库之间提供访问和调用接口,满足数据上传、接收、交换、备份、更新维护、日常应用等工作需要。(2)建立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各市(县)按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市(县)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以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编辑录入、查询统计、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登记发证以及办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要。

  6.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

  在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市、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以及基本农田和城镇建设用地等数据,形成全市及各县(市、区)行政辖区数据汇总成果。

  (2)图件编制

  利用数据库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采用缩编等技术手段,编制全市、县、乡、村等系列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各种专题图(集)。

  (3)文字成果

  根据土地调查结果,结合相关资料信息,编写土地调查市、县(市、区)报告和专题报告,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耕地、基本农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预测变化趋势,为土地开发潜力挖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出建议。

  7.统一时点变更

  为保持调查成果现势性和统一性,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开展统一时点变更,组织各地对土地利用变化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统一时点为2009年10月31日,及时汇总调查成果,做好上报工作。

  四、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技术路线

  根据土地调查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农村土地调查按照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采用无争议的权属资料,运用航空航天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数据库及网络通讯等技术,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服务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技术流程,获取全市每一块土地的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信息,建立连通的“国家-省-市-县”四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城镇土地调查,严格按照全国城镇土地调查的有关标准,开展地籍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工作,现场确定权属界线,实地测量界址和坐标,计算机自动量算土地面积,并以调查信息为基础,建立城镇地籍信息系统。

  具体工作步骤见流程图。

  (二)技术方法

  1.应用卫星遥感技术手段

  农村土地调查将充分应用卫星遥感技术,采用多平台、多波段、多信息源,及时获取客观现势的地面影像作为调查的主要数据,并利用数字高程模型对影像进行数字微分纠正、数字镶嵌,按图幅范围形成1:1万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

  2.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农村土地调查以1:1万比例尺正射影像图作为外业调查基础底图,充分利用现有资料,采用室内解译与计算机自动识别相结合的信息提取技术,对每一地块的形状、范围、位置进行数字化,准确获取每一块土地的界线、范围、面积等土地利用信息。实地对每一块土地的地类、权属等情况进行外业调查,并详细记录,绘制相应图件,填写外业调查记录表,确保每一地块的地类、权属等现状信息详细、准确、可靠。

  城镇土地调查应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采用解析法,开展大比例尺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准确确定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等信息。

  3.基于统一标准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县(市、区)为单位,系统整理外业调查记录,逐图斑录入调查记录,并对土地利用图斑的图形数据和图斑属性的表单数据进行属性联接,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土地利用数据库。

  4.基于网络的信息共享技术

  借助现有的国土资源信息网络框架,采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先进、高速、大容量的全市土地利用信息管理、更新的网络体系,按照“国家-省-市-县”四级结构分级实施,实现市、县(市、区)互联和数据的及时交换与传输,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信息平台,实现与各行业的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

  五、有关规定

  (一)调查比例尺

  1.农村土地调查采用1:1万比例尺。

  2.城镇土地调查采用1:500比例尺。

  (二)数学基础

  1.平面坐标系统

  农村土地调查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城镇土地调查自行确定。

  2.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投影方式

  标准分幅图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500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1.5°分带(可任意选择中央子午线)。1:10000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3°分带。

  (三)土地利用分类系统

  统一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规定的分类系统,其中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

  (四)坡耕地分级

  耕地坡度分为≤2°、2°~6°、6°~15°、15°~25°、>25°五个坡度级。坡度≤2°的视为平地,其他坡度级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类型(见表1)。

  表1 耕地坡度分级及代码坡度分级≤2°2°~6°6°~15°15°~25°>25°坡度级代码ⅠⅡⅢⅣⅤ注:上含下不含

  (五)基本调查单位

  土地调查以县(市、区)行政辖区为基本调查单位,国营农、林、牧、渔场及各类开发(园)区的土地调查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

  (六)行政区域界线确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统一采用民政部门的全国陆地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作为本次调查控制范围的依据。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由各县(市、区)依据最新行政区划确定。

  (七)控制面积确定

  (1)市、县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依据标准分幅将行政区域勘界界线统一矢量化,制作下发行政区域界线矢量数据。(2)以图幅理论面积为控制,计算图幅内界线各方控制面积。(3)依据下发的本行政区域界线矢量数据、分幅控制面积和图幅理论面积,制作《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计算行政区域控制面积。

  (八)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其中,长度单位用米,保留1位小数;面积量算单位用平方米,保留1位小数;面积汇总单位分别用公顷和亩,公顷保留2位小数,亩保留1位小数。

  (九)面积汇总

  各土地利用分类图斑面积之和等于村等权属单位面积;各村等权属单位面积之和等于乡(镇)面积;各乡(镇)面积之和等于县行政辖区面积;各县面积之和等于市行政辖区面积;各市面积之和等于省行政辖区面积。各分类图斑面积之和等于各二级分类面积;各二级分类面积之和等于各一级分类面积;各一级分类面积之和等于本行政辖区面积。不同坡度级耕地面积之和等于本行政辖区的耕地面积。集体土地面积与国有土地面积之和等于本行政辖区面积。由于小数位取舍造成数据不平的作技术处理强制调平。

  (十)城镇土地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技术指标按照国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执行。

  (十一)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要求执行。

  (十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

  按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要求执行。

  (十三)批而未用和违规违法用地问题的处理

  对于“批而未用”的土地,已具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而没有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的土地称为“批而未用”土地。“批而未用”土地按建设用地调查。调查时,按提供批地文件,确定其位置、范围和地类。对“批而未用”土地,在数据库中单独表示、统计面积和逐级汇总,掌握“批而未用”土地的位置、面积等信息。对于违规违法用地,本次调查按现状调绘。

  六、进度安排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启动土地调查工作,到2008年10月末,完成全市的农村土地调查和基本农田调查,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并进行调查成果汇总各县(市)要在8月末完成。到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市级成果汇总和上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2007年8月底前,搞好调查的准备工作,编写调查细则,准备调查底图,组织调查队伍和培训。

  (二)2007年9月至2008年10月末,开展农村土地调查,逐地块查清全市土地的位置、类型、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农村部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确权率达到90%以上。

  开展基本农田调查,依据审核确认的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完成基本农田的上图、登记、造册,查清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并进行调查成果汇总。

  (三)2007年9月至2009年10月,开展城镇土地调查,完成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调查。

  通过汇总统计调查,查清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区(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采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完成市、县(市、区)各类土地调查图件的编制与输出。

  (四)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开展土地调查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权属信息、基本农田数据等的市、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建设以及以市(县)为单位的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完善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土地调查信息共享。(五)2009年8月至10月,全市统一组织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时点变更,将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统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七、组织实施

  (一)准备工作

  1.组建机构、明确责任

  白城市成立由主管市长为组长的白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有国土、农业、林业、民政、财政、宣传、水利、畜牧、交通、统计、规划、教育、发改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军分区、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等市政府各大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分管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国土资源局下设由主管局长为主任的调查办公室,具体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日常协调、检查验收、成果汇总和上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措施、加强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县(市、区)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成立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专业技术队伍,按时完成土地调查任务。

  2.制定方案

  结合白城市具体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定了白城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3.人员培训与试点在开展土地调查前,组织市(县、区)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省厅举办的土地调查技术培训,使其熟悉《技术规程》和有关规定,明确调查方法,掌握调查技术要领。

  我们首先开展土地调查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取得调查经验,掌握调查方法,统一技术标准,总结经验教训,并推广应用先进经验和技术。在试点合格的基础上,再全面开展土地调查工作。

  4.资料准备

  (1)调查底图

  白城市采用省为农村土地调查统一组织提供的1:1万比例尺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

  (2)行政界线资料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家统一提供;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采用民政部门行政勘界成果确定的界线(图件、界桩坐标、文字说明等);乡镇级行政界线,采用各县(市、区)最新确定的界线。对上级提供的行政界线仅用于面积统计汇总。

  土地权属资料:主要包括《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宗地权属资料及确权登记资料等。

  (3)土地调查资料

  主要包括变更调查、地籍调查有关图件、表格、文本、数据库等。

  (4)基本农田资料

  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的图件、表格、文件、说明等资料。5.仪器、工具和设备按照土地调查要求,准备全站仪、GPS、测距仪、计算器、绘图仪、扫描仪、打印机、钢尺等;计算机及其软、硬件等设备;印制有关土地调查的各种表格。同时准备土地调查所需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及各种必需品等。

  (二)农村土地调查

  1.调查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利用已有土地变更调查的图件和土地利用数据库等成果,对已经准备好的调查工作底图进行解译,准确判定地类,标注其地类、符号、代码及界线;在调查工作底图上不能准确判定的地类特殊标注,到实地调查后如实标注地类代码。并对已经预判的调查结果进行逐地类逐图斑实地核实。实地量测现状地物宽度,填写《土地调查记录手簿》。对影像与实地不一致的内容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物补测。利用计算机统计汇总各类数据,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和专题图件。

  2.地类调查

  地类调查包括线状地物、图斑和新增地物补测等内容。

  (1)图斑

  ①图斑调查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界线、土地权属界线或线状地物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末级地类划分图斑。

  ②最小上图图斑面积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为图上4.0m㎡,耕地、园地为图上6.0m㎡,林地、草地等其他地类为图上15.0m㎡.

  ③图斑编号

  以村为单位,在一幅图内从上到下、从左到右对每一个图斑赋予一个不重复的编号。编号采用ab/c形式,a表示图斑顺序号,b表示权属性质,即国有(G)或集体(J),c表示图斑地类编号。补测地物的编号在顺序号前加“B”。

  (2)线状地物

  线状地物宽度大于等于图上2mm的按图斑调绘,否则按半依比例尺调绘在工作底图相应位置上。线状地物较密集造成图斑过于破碎时可进行适当综合取舍,做好标记待内业面积计算时处理。

  (3)新增地物补测

  新增地物是指调查工作底图影像获取至调查期间发生变化并达到调查要求的地物。对实际地物与影像发生变化部分,采用相应的补测方法,补测到工作底图上。

  3.土地权属调查

  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的相关规定开展权属调查。

  (1)对已经登记确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按登记确权成果调绘;尚未登记但已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及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经核实无误并达到确权要求,可继续使用原界线,不再重新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发生变化的,应按调处结果调绘,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依法调处,短时间难以解决的,划工作界线,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

  4.基本农田调查

  利用依法批准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位置、范围转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录入土地利用数据库中,将统计汇总后的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地类报基本农田划定部门确认。

  5.坡耕地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成后,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据1:5万比例尺或1:1万等更大比例尺DEM,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等,生成坡耕地分级图层,由内业进行耕地坡度级标注,并逐级对不同坡度级的耕地面积进行量算、统计汇总。

  6.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与调查底图相对应,记载底图和底图上无法显示的信息,调查手簿主要填写图幅号、图斑编号、地类名称、权属单位名称、权属性质代码(G-国有、J-集体)、线状地物、新增地物补测等信息。

  (三)城镇土地调查

  1.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对城市、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地籍调查。2.开展城镇土地调查要编写《城镇土地调查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报省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专家组论证后,审查批准。3.城镇土地调查应采用全解析法,充分应用全球定位技术(GPS技术)、地理信息技术(GIS技术)等先进手段,进行全外业数字化测量。已有的地籍调查成果,要按照土地调查有关要求,对数据格式进行标准化,开展变更、修测和补测,完善成果。

  (四)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城镇土地数据库。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应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质量控制、基础数据源质量控制、环节质量控制、交接检查、数据自检、数据库建设成果质量检查和验收。数据库建设过程中重要的过程数据和质量控制记录必须保存,以保证数据质量的可追查性,确保数据安全。

  1.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土地调查数据库包括县级、市级和省级3个层次。

  (1)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相关数据库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进行建设,主要包括:矢量数据的采集、矢量数据的误差校正、坐标与投影变换、分幅数据接边、数据分层、属性数据采集、入库前数据检核、重构数据的拓扑关系与数据入库等。

  (2)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是在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进行数据集成整合,主要包括:数据检查、数据接边、重构数据的拓扑关系和数据入库等。

  (3)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已完成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库并计划再利用的,要根据其调查年代、控制范围、所采用的测量方法等进行综合精度分析,并进行必要的精度检验,然后确定其再利用价值,确定补充或更新调查方案。

  2.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GIS技术,完成农村土地调查数据的输入编辑、管理分析、查询、统计输出、数据交换等功能。

  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GIS技术,实现对地籍信息的采集、录入、处理、存储、查询、分析、显示、输出、信息更新、维护以及土地登记流程化办公等。

  (五)面积计算及统计汇总

  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是面积量算、数据汇总的控制依据;通常面积计算、统计、汇总采用专业软件由计算机完成,面积接合图表是计算各行政区域面积、权属单位面积、各土地分类面积的最终控制面积。

  1.线状地物面积计算

  依比例尺表示的线状地物,按图斑计算其面积;半依比例尺表示的线状地物,按矩形计算面积。

  2.图斑面积计算

  计算图斑的面积是指求算单个图斑的地类面积。

  图斑地类面积是用图斑面积减去图斑内的线状地物面积、零星地类面积及其它应扣除的面积。

  图斑面积是根据图斑界线直接量算的面积。图斑面积统一采用球面面积计算公式求得。

  3.数据统计汇总

  从末级分类图斑开始汇总统计到村,逐级向上汇总成乡、县、市的行政辖区面积、分类面积、土地权属面积等。

  飞入地面积统计在本行政辖区内,飞出地面积统计在所在行政辖区内。争议区按工作界线统计汇总。

  如无接边、外业、包含数据库的内业等阶段性检查合格的依据,不得进行统计汇总。

  (六)图件编制

  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及相关规定,利用数据库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采用缩编等技术手段对土地调查图形数据进行综合取舍,编制出市、县(市、区)、乡(镇)、村系列土地调查成果图和各种专题图(集)。主要包括: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界线图,按行政区域编制市、县(市、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城镇地籍调查图和基本农田分布图,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图集等。

  (七)调查报告编写

  调查报告是土地调查工作全部过程的概括和总结,县级以上土地调查工作结束后须提交调查报告,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写。主要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数据库建设报告及各种专题报告等。报告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能够反映本地土地调查的真实情况,全面总结成绩、经验、教训和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调查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调查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概况,调查的范围、任务、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调查技术及应用新技术情况,时间安排,经费筹措,质量保障措施,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主要成果及其分析、评价,经验、问题和建议等。

  八、统一时点变更

  (一)基本要求

  1.二次调查数据统一时点为2009年10月31日。

  2.采用变更调查的方法对已完成的调查成果进行变更,确保数据的时效性。

  3.按现势资料,进行时点变更。

  (二)主要内容

  1.调查完成至统一时点期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市人民政府批准,有行政区划调整的,应调整相应的界线及控制面积。

  2.土地权属、地类等信息有变化的,基本农田有合法调整或补划的,都变更到统一时点,并变更到已建成的数据库。

  九、主要成果

  通过开展土地调查工作,全面获取覆盖全市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形成系列土地调查成果(含电子文档)。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土地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市、县(市、区)行政区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2.市、县(市、区)行政区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4.市、县(市、区)行政区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5.市、县(市、区)行政区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二)图件成果

  1.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村土地权属界线图;

  3.市、县(市、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4.市、县(市、区)基本农田分布图;

  5.城镇土地调查分幅图、街坊图、宗地图等;

  6.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

  7.市、县(市、区)坡耕地分布图;

  8.白城市土地调查图集。

  (三)文字成果

  1.综合报告

  (1)市、县(市、区)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市、县(市、区)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市、县(市、区)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2.专题报告

  (1)市、县(市、区)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

  (2)市、县(市、区)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3)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市、县(市、区)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

  1.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数据库;

  2.市、县(市、区)土地权属数据库;

  3.市、县(市、区)遥感影像数据库;

  4.市、县(市、区)基本农田数据库;

  5.市、县(市、区)坡耕地数据库;

  6.市、县(市、区)地籍信息系统。此外,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还应包括:调查工作底图、外业调查手簿(表)、新增地物补测的依据及说明、村各类统计数据等成果;城镇土地调查表(簿)、宗地权属调查表、宗地草图、成套地籍测量成果等。

  十、成果质量与归档

  (一)质量目标

  1.总体目标

  全市土地调查成果必须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其中合格等次10%,优良等次75%,优秀等次15%.

  2.评定标准

  按照数据、图件和文字三项成果分别计算均达到合格为总评合格。三项成果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视为调查成果不合格,不予验收。

  (二)质量控制

  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对全市土地调查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实行跟踪监督检查。

  (三)检查验收

  1.检查验收制度

  坚持项目负责制,建立成果的自检、抽检、预检、验收(包括阶段性检查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以作业组自检、互检和项目负责专职检查相结合,检查上工序,做好本工序,服务下工序,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开展下道工序工作,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加强日常的巡视,做好技术指导,按步骤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均须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备案待查。

  2.检查验收组织

  检查验收分为阶段性成果和全部调查成果的检查、预检、验收,统一由省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市(州)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阶段性成果主要包括:影像图制作、外业调查、数据统计汇总、图件编制、数据库建设等。

  全部成果实行预检,预检合格后方能进行验收。

  3.检查验收程序

  (1)申请市、县(市、区)、各阶段检查验收,应以国土资源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检查验收报告。

  (2)程序县级自检合格,经市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复查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提出预检申请,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成立预检组对内外业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形成预检报告。预检合格后,由省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成果进行验收。市级土地调查成果由省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检和验收。

  4.检查内容

  地类、线状地物及属性;图斑界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界线,权属界线协议书及其内容;图件、数据、手簿与实地的一致性及其逻辑关系;基本农田上图依据;数据库内容的齐全程度及运行情况;调查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及数据分析的合理性等。

  (四)成果汇交

  通过验收合格的市、县(市、区)土地调查成果,各市、县(市、区)必须按照全省统一的数量、种类和格式进行整理,整合后逐级向上汇交。

  1.县级汇交成果

  (1)土地调查数据库;

  (2)土地利用现状图;

  (3)基本农田分布图;

  (4)坡耕地分布图;

  (5)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数据库及表册;

  (6)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表册;

  (7)土地调查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

  2.市级汇交成果

  (1)县级汇交的全部成果;

  (2)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3)土地利用现状图;

  (4)基本农田分布图;

  (5)坡耕地分布图;

  (6)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表册;

  (7)土地调查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

  (五)成果归档

  白城市土地调查成果属于长期保存的档案资料,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归档、保存、管理。土地调查档案材料原则归档一份,使用率高的档案材料可根据需要复制副本,供日常借阅使用,汇交成果由接收部门负责归档。主要内容:

  (1)原始调查工作图件;

  (2)以村为单位装订成册的土地利用调查记录手簿;

  (3)签定的土地利用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利用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4)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5)土地调查各类数据库;

  (6)各种数据计算、统计、汇总表;

  (7)土地调查文字报告;

  (8)其他有关成果资料。

  十一、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白城市及各县(市、区)都成立相应的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同时组建土地调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本地区的土地调查工作。2.将白城市土地调查工作,列入市、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签订并落实目标责任制。

  (二)政策保障

  1.依据《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解决调查中涉及到的颁发林权证的林地调查、法院查扣地调查、军队用地调查以及权属界调查等具体政策性问题。

  2.土地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土地管理工作,应以调查成果为依据。

  3.充实人员和队伍,保障调查经费并加强经费监督审计,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各县(市、区)随时将更新数据报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变更,保证市级数据库数据准确、客观、现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将作为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平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审批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将以市级数据库为准。

  4.白城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数据真实性保障实施分级目标责任制,每个调查区都设立第一责任人,将数据真实性与干部考核挂钩。建立奖罚制度,对按时保质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给予奖励。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技术保障

  土地调查坚持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调查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检查验收办法,保证分阶段调查质量;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制定以数据为主体的成果标准,明确成果的表达形式,提高成果信息共享程度;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等标准,明确调查数据库建设的框架结构、内容、维护更新要求等,提高土地利用信息应用服务质量。同时,土地调查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土地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全面提升本次调查的科技含量。

  (四)机制保障

  1.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白城市及各县(市、区)土地调查单位都要建立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做好各阶段的自检、互检和作业单位全面检查工作。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严格执行本级预检和验收规定。省调查办公室,对县级调查成果严格检查验收,并逐地块进行内业全面核查、外业检查,以保证成果的统一性和真实性;市级调查办公室,应加强对县级调查的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县级调查办公室,应加强对调查主要环节的检查,每一环节未经专职检查员检查合格的不允许进入下一环节。

  2.加强资质审查

  白城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采取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作业队伍,承担具体的土地调查工作。

  3.实行项目监理制度

  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落实调查质量监理制度。通过招投标选择确定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单位作为土地调查质量的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须在规定的权利和职责条件下进行日常的项目监理工作。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范的监理规划和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职责。赋予监理职能,对土地调查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五)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承担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吉政发(2007)23号)的要求,“调查经费可以从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中列支”,各地应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编制支出预算,核定土地调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支持,确保土地调查专项资金足额到位”,保障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