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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1:27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文  号:黔府发[2004]28号

发布日期:2004-11-23

执行日期:2004-11-23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

  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其管理的对象、职责、权限、程序等有关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仍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管理。

  2.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所属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业务受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编制、人员、资产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3.省国土资源厅设在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国土资源分局,为国土资源厅的派出机构,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市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1]12号)精神,已开展理顺管理体制试点工作的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上收到省人民政府管理。其他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其机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编制、经费、资产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管理。

  4.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派出机构,原则上按乡(镇)设置,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其人员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经费纳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

  5.国土资源有关规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按规定给国土资源部门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国土资源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纳入所在地行政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辖区的乡(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的乡(镇),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与调整,涉及改变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尤其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四)加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建设。

  强化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增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宏观管理的职责。省编制部门要加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机构编制的管理,并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三定”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对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编制部门要把国土资源体制改革与强化职能同步考虑,同步落实,要尽力解决当前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方面的困难,适当增加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地(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加挂测绘管理办公室牌子。

  (五)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与执法监察局(科、股)合署办公,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各级执法监察队伍的工作人员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合理的经费支出,逐步改善其装备,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改革的日常工作。各地(州、市)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实施。

  (二)稳步实施。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设立人事教育科(股),承担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或调整充实相应的事业单位,加强国土资源技术业务支撑事业单位的建设,为依法行政做好支撑和服务。

  (三)严肃纪律。体制改革期间,省以下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凡于2003年12月18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有关工作纪律的通知》下发后调入的人员或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要认真进行清理。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对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平稳地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工作时间安排。本次体制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限期完成的方式。2004年11月上旬以前,完成省级方案的制定与审批。11月中旬以前,各地(州、市)、县(市、区)制定并上报方案,11月下旬,经审批后组织实施。12月31日前完成改革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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