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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征收和分配的通知
发文单位: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泸市府办发[2005]117号
发布日期:2005-11-28
执行日期:2005-11-28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对区及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通知》(泸委办发[2003]24号)下发后,对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理顺市区国土管理体制起到了积极与规范作用。
为进一步落实市与区在城市建设中所承担的土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责任,确保三区上划机构、人员经费供给,使市、区土地收益与所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土地管理等工作责任相适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对泸委办发[2003]24号文中三区范围内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土地收益分配办法调整如下:
一、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政策,做到应收尽收,收入应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三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收,不得擅自减免。
二、土地出让金征收比例
三区范围内出让储备土地的成交价款,由市经营城市资金管理办公室收取。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土地成交价款的20%提取土地出让金,其余80%用于经营城市中征收土地、土地开发整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及工作经费。储备土地以外的其它存量土地出让,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土地成交价款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余的70%作为征地和开发成本留给原用地单位。
三、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的分配
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口径为新修编的城市建设规划区面积:至2020年为80.4平方公里。下同)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列入市级财政收入范围;城市建设规划区外实现的土地出让金,按属地原则,列入土地所在区级财政收入范围。对城市建设规划区内,符合《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5]94号)减免条件的三区政府的土地出让项目,可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政策。土地出让金收入应重点用于城市、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出让金收入范围确定后,市国土资源局对区级土地出让金收入,每半年结算,下划各区财政。
经营土地所实现的收益,鉴于其收益主要来源于城市建设规划区,加之对规划区内、外收益不便核算区分,同时,市级财政承担了三区上划乡镇国土机构、人员经费,因此,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现的经营土地收益,列入市级财政收入范围。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一篇文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增强国有农场发展活力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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