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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房屋征收补偿草案:补偿价不能低于市场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3:14

  记者昨日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制定出台《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被列入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的一类项目。目前,该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过程:

  引入人大监督机制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尹林表示,《草案》中规定,如果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首先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在这个补偿方案中,必须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和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签约期限等。

  《草案》还规定,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要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同时还引入人大监督机制,规定因旧城区改建而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另外,补偿协议的签约比例不得低于80%,低于的征收决定予以撤回。

  市、县政府拿到补偿方案后,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及公开,必要时,还要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各市、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两百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价不能低于市场价

  《草案》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草案》还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情形作出了探索。

  其中,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方面,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被征收人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投票确定不少于三家入围机构,再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百分之三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认为实际损失超过此补偿费的,应由政府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公开征求意见:

  2月20日前,三种方式提交

  据了解,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给出了三种提交意见方式,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2月20日前,登录“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和“地方立法网”提出意见、建议;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杭州市西湖区仁谐路1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如何理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简单的说,就是建筑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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