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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7:48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拆迁公示制度,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补助结果的公平公正,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和《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印发《关于贯彻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日 关于贯彻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公示内容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需在拆迁工作现场建立公示栏,将拆迁中有关内容列入公示栏内,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公示。公示栏公示内容如下:
1、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政策;
3、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4、产权调换房源,包括房屋坐落、房号、面积、楼层、套型、朝向、评估总价、交付期限等,并应附有平面图;
5、拆迁工作流程;
6、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7、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住户的评估补偿安置(含安置面积、补偿金额)、补助结果。评估补偿包括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评估价值,拆迁安置包括被拆迁住户申请保障性住房情况;
8、需公示的其他内容。
二、公示日期及程序
1、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期限内需将拆迁公示的前六项内容进行公示;
2、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补偿结果(含装饰装修评估),拆迁人应当自评估结束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将评估结果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3、对于拆迁期限内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住户的安置、补助情况,应在协议经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4、对于其他需在拆迁现场公示的内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公示。
三、公示地点
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应将拆迁公示内容在拆迁现场办公地点内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予以公示。
四、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拆迁现场的公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进行拆迁现场公示的拆迁实施单位进行查处,责令整改到位,并将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单位信用档案,在年终综合考评时予以相应扣分,并列入拆迁实施单位资质年审考核。本意见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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