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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与社会和谐
去参加无锡“法治建设”论坛的路上,又看见一起强制拆迁的场面,因为在车上,看得不仔细,只看到已经千疮百孔的楼房以及城管的车子、警车,估计还有救火车(消防车)、救护车,因为现在政府有经验了,为对付被在拆迁户自焚、自残等激烈行为而事先作出预防。出租车司机告诉我就在旁边的地方,前些时候拆迁中发生了爆炸事件,被拆迁户身上绑了自治的炸药,引爆后自己没有炸死,倒把一个警察给炸死了,我一看,原来挺立在哪里的一座孤零零的小楼果然不见了。楼没有了,夷为平地,钉子户伤了,一名警察死了,我的心中充满了悲哀和无奈,已经没有怒火了,见惯了,见怪不怪。司机说,政府为了拆迁,因为达不成协议,不仅断水断电,还让黑社会流氓打手帮忙,钉子户通过各种方式都解决不了问题,彻底绝望,恼火透顶,于是自爆。这不是警匪一家了吗?!
从法律的角度,原来有强制拆迁权力的只有法院,从《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以后,规划部门可以行使强拆的权力。这个涉及行政强制的主体的问题,英美法系都是采取法院式,大陆法系法定行政主体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强制执行权,所以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上争议很大,一派主张英美式,一派主张大陆式,实际上我国行政强制主题已经成为大陆式,而《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加强了大陆式。不过说实话,中国的法律是法律,实情是实情,行政机关参与强制拆迁已经屡见不鲜,再说实在一点,强制拆迁实际上是行政主导的,法院只不过是附庸。在江西某县强拆中,所有的行政机关全部上阵,乱套了。从我看到的情景中,明显存在违法的现象,城管部门哪来的强拆权,法律依据何在?《城乡规划法》授权规划部门强拆权是好事还是坏事?值得思考,是向现实妥协还是有科学根据?拆迁哪个不能与规划联系上?规划部门从此取得了全面的拆迁权。
城市要发展,要建设,这是拆迁的正当依据;市民要生存、要安定、要一个“窝”这是权利依据。两者激烈冲突,到底应当如何处理?双方自愿式的纯民事买卖式拆迁在中国是否可行?这些都可以探讨。但是,一个明显的事实是,除了公益型拆迁以外,大部分拆迁实际上是商业拆迁,政府实际上从中赚钱,赚取高额利润。有的地方政府就是靠卖地维持财政,这能够说是正当的吗?既然想赚钱,就不可能是公正补偿,矛盾真正来源于此,更不要说精神损失了。
关键问题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多发的情况下,政府管这么多,处处出面,到处强制,激化矛盾,只能增加官民冲突。建立和谐社会,还是制造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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