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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一、原则和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湖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非旧城改造项目)
1、 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部门审批的用地红线图;
2、 用地测量图;
3、 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四公顷以内);
4、 规划部门审核的平面布局图;
5、 发改委意见;
6、 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已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应提交用地批准文件);
7、 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供土地征收补偿到位证明文件。
(旧城改造项目)
1、 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部门审批的用地红线图;
2、 用地测量图;
3、 规划部门审核的平面布局图;
4、 拆迁补偿方案;
5、 拆迁资金资信证明和资金安排方案;
6、 经80﹪以上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签署同意意见的拆迁意向调查表。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
1、总台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书示范文本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目录见附件);
2、对申办资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由总台拟定办文案转送主办科室办理,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退回申办资料。
(二)现场踏勘
总台确定参加踏勘部门和踏勘时间,实施现场踏勘。
(三)审查
主办科室承办人员根据该项办文要求的审查内容,现场踏勘的情况和协办科室的办理意见进行实质审查,如符合办理要求,按局内部送审程序报科长、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如认为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台,说明原因并复函用地单位。
(四)收费
主办科室按规定核算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向总台和缴费处发出缴费通知单,收取押金。
(五)发放批件
费用到位后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用地单位以局文件形式函复同意临时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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