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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3:19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7月29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08]359号文批准我市200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用土地方案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信宜市镇隆温泉旅游度假村工程。

  (二)征用土地位置:镇隆镇八坊、垌心属下有关村民小组位于文明门垌的集体土地(具体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用土地的单位面积:被征用土地的单位是镇隆镇八坊村沙街、新城、西门、塘头和垌心村永忠、新安等村民小组,征用土地面积共为13.32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信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综合修正系数》的规定,对水田(所征土地均为水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按2.58048万元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0倍计算,即每公顷补偿25.8048万元;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倍计算,即每公顷补偿38.7072万元;青苗补偿费按一造计算为每公顷1.095万元;经济作物(果树、竹木等)和附着物按实地估价计算补偿。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用土地面积经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经济作物和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信宜市国土资源局一次性划到各被征地村民小组。

  (三)所征用集体农用地,除赔偿给征地补偿款外,还按实际征地面积12%的比例给被征地集体划出留用地,作为被征地农民发展生产或住宅用地。

  (四)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到信宜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四、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范围内新栽种的作物和一切建构筑物,一律不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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