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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青苗补偿为何少了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7:04

  东阳市吴宁街道东方小区(原东方村)塘后小组村民小赵因自己迟迟未拿到征地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于今年6月22日将塘后小组告上了法院。9月30日,东阳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由东方小区塘后小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41000元。10月16日,此判决已生效。

  小赵诉称,她是东方小区塘后小组的村民。1998年,她与村民小组的其他村民一样,承包了为期30年的责任田。2005年,包括她的责任田在内的塘后小组所有田地都被征用,塘后小组因此获得了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今年5月16日,塘后小组发放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每人41000元,但是她却没有发到。为此,她要求塘后小组支付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41000元,并要求塘后小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5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的利息。

  在法庭上,被告塘后小组代理人辩称,东方小区塘后小组没有独立的经济、财务、财产,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没有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被告没有进行过拆迁,从未收到过任何补偿款,也没有发放到村民,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赵作为东方小区塘后小组常住未婚农村村民,在塘后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也分到了承包地,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被告方应将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土地征用款41000元及时支付给原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5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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