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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登记的程序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土地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技术标准》(UDCTD)《地籍调查规范》
二、土地登记的办理程序
1、申报: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登记应向乡国土资源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籍证明(属于事实分户的,需出具结婚证书复印件);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审查意见;
(4)、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需提交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地籍调查(外业)乡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登记申请后,组织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并制作宗地图;
3、权属审核:乡国土资源所根据地籍调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地籍科审查。
4、公告: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1日内,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5、注册登记
6、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申请者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在乡国土资源所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三、土地登记的要件
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其它批准文件;
2、申请报告(书面申请),及申报登记表;
3、申请人户籍证明(户口复印件)
4、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审查意见;
5、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即规划选址意见书,并附有1:500的定点图);
四、土地登记办理时限
1、乡国土资源所受理申请者提交申请宅基地资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当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开据收据,并告知当事人现场堪查时间。
2、申报资料齐全的乡国土资源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外业的勘查工作,对不符合用地申请规定的当场答复申请者,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符合用地申请规定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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