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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54:46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
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三、农宅审批程序:
(一)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国土所审核。
(二)国土所实地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
及地类是否属实。
(三)国土所审核无误后,将材料组织齐全报国土局代县政府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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