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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53:25

  关于批转《余杭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余政办〔2009〕17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土余杭分局拟定的《余杭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

  余杭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余杭区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完成全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具体工作方案:

  一、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建立和完善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适应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村民自身土地权利义务模糊,权属纠纷突出等问题。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关系到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区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家喻户晓,使广大村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树立起依法登记,依法保护自家财产的理念,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工作方法

  1.加强领导。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广,关系到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国土余杭分局局长、建设局(规划分局)局长和公安余杭分局常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镇乡、街道和开发区行政负责人为组成成员。全面负责对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同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余杭分局),由国土余杭分局局长任主任,分管局长任副主任,并落实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全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专门的人员,开展好本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相关工作。

  2.制定登记发证相关政策。依据杭州市的土地登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余杭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更具有规范性、操作性。具体由国土余杭分局负责,在6月底前拟定好《余杭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并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后下发实施意见。

  3.责任分工。

  (1)各镇乡、街道和开发区负责对农村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逐户核实每户宅基地使用情况,国土、公安、建设(规划)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配合工作。核定内容为户主姓名、每户在册人口、宅基地坐落地址、批准情况、建造时间、按规定可建造的宅基地标准面积等,以表格形式填报,表格由国土余杭分局统一制定,调查填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表格上报时,必须由村民小组长、村委会主任以及镇乡、街道、开发区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时间要求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村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权属界定、宗地界线、可享受标准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户主的确定工作,同时配合测量队进行宅基地测绘和地籍调查工作,并认真填写宅基地登记权属审核意见表。

  (2)各国土资源管理所,要积极做好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宣传和权属调查工作。同时,要落实专人负责一定的区片,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登记权属审查工作,并在宅基地登记权属审核意见表上填明审核意见。

  国土余杭分局要根据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申请,按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受理、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及时核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地籍测绘、权属调查和经费落实

  地籍测绘和调查由各镇乡、街道、开发区统一组织完成,权属调查和测绘工作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经行。测绘单位的选择由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办公室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来确定,按每个组团确定三家测绘单位,全区共确定十二家单位承担测绘和地籍调查工作。涉及相关测绘技术要求和费用,在招标和承接合同中予以明确,具体委托合同由所在镇乡、街道、开发区与承接单位签订,合同样本由国土余杭分局提供。地籍测绘和调查经费,按每户500元计算,该费用由区与镇乡(街道、开发区)两级分担,具体按实际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户数进行计算,区级承担部份由财政局统一按实拨付到镇乡、街道和开发区,由镇乡、街道、开发区与测绘单位结付。

  四、工作时间安排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利用一年半时间。 2009年6月启动这项工作,2010年12月底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分五个阶段做好工作:

  第一阶段:制定工作方案(2009年6月30日前)。按照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相关准备工作(2009年7月至8月)。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和拟制相关各种表格,做好登记发证所需证书的定制、其他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测绘单位的公开招标等工作。

  第三阶段:宅基地核查工作(2009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各镇乡、街道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宅基地按“一户一宅”的要求,进行核实,9月底前完成核查并填表,上报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先期开展新农居点的登记发证试点工作(2009年10月1日至12月底)。对全区范围内集中安置的新农居点宅基地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并全面完成。

  第五阶段:全面完成登记发证工作(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底)。全面展开全区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全面完成。

  五、明确政策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量大、面广,历史遗留问题多。要因时制宜,尊重历史,分不同阶段分别政策对待。

  1.宅基地的登记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并根据《余杭区规范农村自建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3人以下户不超过75平方米;4至5人户不超过110平方米;6人以上户不超过125平方米的享受标准。

  2.对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后来一直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实际使用占地面积进行登记。

  3.1982《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只能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对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部分,可以在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但如果超过面积部分原来已经过政府罚款等处理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4.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其超过规定的面积可在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的面积。

  5.农村户口人员增减问题。由于死亡、农转非、婚嫁等原因人口减少的农户,按当时新建房屋批准时在册户口人数为准,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积。由于婚取、出生等原因人口增加的农户,以现在在册登记人口为准,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积。

  6.在小集镇中购买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不属本次农村宅基地登记范围,暂不予办理登记发证。

  7.由于余杭区的体制改革,撤市设区,乡镇撤并和行政村的撤并等原因。原已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名称发生变化的,在本次宅基地登记中,按“一户一宅”标准统一办理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以上政策意见,在《余杭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中加以明确。

  余杭区农村宅基地

  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寿伟义

  副组长: 张 锋 (区政府办公室)

  杨金水 (国土余杭分局)

  施建华 (建设局)

  张文根 (公安分局)

  成 员:姚文华 (财政局)

  胡永林 (农业局)

  於卫强 (余杭经济开发区)

  钟万龙 (钱江经济开发区)

  袁水良 (南苑街道)

  张志法 (星桥街道)

  黄振玉 (临平、东湖街道)

  戚明强 (运河镇)

  高伟兴 (乔司镇)

  曹如法 (塘栖镇)

  蔡海涛 (崇贤镇)

  杨金有 (良渚镇)

  施宪法 (仁和镇)

  俞卫强 (瓶窑镇)

  宋祖建 (径山镇)

  沈 波 (百丈镇)

  葛建伟 (鸬鸟镇)

  占张明 (黄湖镇)

  林炳达 (余杭镇)

  吕复春 (仓前镇)

  郑 颖 (闲林镇)

  戴建江 (中泰乡)

  曾 宏 (五常街道)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土余杭分局),杨金水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士兴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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