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县农牧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批转《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农牧村宅基地
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土地登记办法》,依法保护农牧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农牧村宅基地管理。现将《农牧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批转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肃南县农牧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肃南县农牧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农牧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牧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土地登记办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牧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原则及依据
以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一户一宅、符合标准,依法确认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内容及时间要求(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1、全县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牧民依法取得永久性宅基地的;
2、对2007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中形成的宅基地登记资料全部进行复查,补充完善;
3、对2007年土地证书年检之后新建的农牧村宅基地,要进行认真清理,根据宅基地审批文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程序,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内容:
1、依法取得永久性宅基地的农牧民土地登记资料进行重新复核,查漏补缺;
2、对2007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中漏检的农牧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3、对2007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之后新建的农牧民宅基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4、对全县范围内的农牧民宅基地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严防错登、漏登现象的发生。
(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时间安排:
全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从2008年11月1开始,到2009年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是学习宣传,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1月20日)。为全面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各乡镇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近年来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深入学习,重点学习《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其基本原理,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管理相对人的宣传,为宅基地登记发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各乡镇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作出计划安排,并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是清理登记发证阶段(2008年11月21日至2009年8月20日)。确定本辖区的工作内容和重点,结合2007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中形成的登记资料,逐宗逐户,进行认真的复查,在复查工作中对登记资料不完备、填写不规范的资料进行重新复查,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经核实无误后,可继续使用成果资料。在资料提交和整理方面要按照地籍规范化建设的标准要求,规范土地登记卡、表、证,做到土地登记资料齐全,各栏目填写内容完整、准确、规范,核发土地证书手续齐全,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覆盖,并建立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应用计算机系统检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三是资料整理归档阶段(2009年8月21日至2009年9月30日)。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权属资料,进行整理、登记、归档,并移交县国土资源局存档;
四是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按照宅基地登记发证要求,通过登记发证,使农牧村土地管理的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农牧民持证用地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各乡镇要以此标准搞好本辖区的登记发证工作,并于2009年10月20日前向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登记发证工作总结和各类统计表格,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乡镇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为国家抽查验收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并成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附后),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登记地点设在各国土资源所。
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公告: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公告。
(二)提交证件:全县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牧民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提交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关文件、材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复核。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3、法人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明;
4、个人申请登记的应持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持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三)查验证书: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证件进行查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
(四)实地勘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人员按土地证书登记情况,结合宅基地清理,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成果复查宗地的权属来源、四址界限、使用面积、批准用途等,并根据复查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五)登记发证:经查验与实地勘查相符,并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材料齐全,无争议”,农牧民个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宗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进行复核,继续延用原有登记成果资料。对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发生变化的宗地,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重新进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
五、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此次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牧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和农牧民为放牧修建的固定式放牧员宿舍外,农牧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牧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牧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前,农牧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牧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过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牧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目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要做到登记规范,合理合法。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秉公执法,热情服务,为自治县经济快速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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