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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反悔,费用需要赔偿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56:56

  珠海市梅华东路华南名宇的业主方先生通过中介与买房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卖方收取了买方1万元定金。后卖方反悔,将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

  业主违约后,中介方委托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代理向业主要求中介费及损失的诉讼。陈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查封了卖方的房屋,致使卖方的房屋再行转让过户。香洲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案件号为(2009)香民二初字第1501号。

  房屋查封后,业主主动要求和解,同意赔偿中介费、诉讼费、保全费,并愿意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一万元。买方和中介方获得赔偿后,2009年7月10日陈华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民事撤诉申请书》撤回了(2009)香民二初字第1501号。

  至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化干戈为玉帛,纠纷圆满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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