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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教你仔细算算税费之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43:35

  

  已购公房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已购公房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已购公房装修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案例中合理费用假设为原值的15%)。

  ■案例:

  李先生于1998年在方庄地区购买了一套60平房米的房子,假设房屋原值为30万元,现在以50万元出售。由于该套房屋不在营业税征收期内,那么他只需交纳印花税和个税。

  因为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而转让房屋需要交纳的印花税=成交额×0.05%=50×0.05%=0.025万

  所以个税=(50-30-0.025-4.5)×20%万=3.095万

  该业主所要交纳的总税费=印花税+个税=3.12万。

  专家指出:由于已购公房属于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分房,最初购买者基本是以成本价购得的。随着年限的增长,房价的不断走高,其最终出售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存在较大差额空间也属正常情况,相应个税所交金额较多也是情有可原。不过已购公房大多数都已经满五年,不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因此业主不需要交纳营业税,可以减少税费的支出。

  ★经济适用房

  个税征收计算:

  经济适用房原值具体为: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房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经济适用房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案例中假设合理费用为原值的15%)。

  ■案例:

  王先生于2000年在回龙观地区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假设房屋原值为36万元,现在以54万元出售。由于该套房屋不在营业税征收期内,那么他只需要交纳印花税和个税。

  因为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而转让房屋需要交纳的印花税=成交额×0.05%=54×0.05%=0.027万

  所以个税=(54-36-0.027-5.4)×20%万=2.5146万

  该业主所要交纳的总税费=印花税+个税=2.5416万。

  专家指出:经济适用房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社会保障住房。由于其房屋权属的特殊性,因此限定购房人群必须为北京市城镇人口居民,不过已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等同于商品房,外地人是可以购买的。同时,这种房屋相较于城八区内的高额房价,还是具有较强的价格优势的,能够满足中低收入购房群体置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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