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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产权归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3:26

  最近政府推出了经济适用房让没钱买房子的人可以有自己的一个家,但是大家讨论的更多的是它的产权问题,我想知道:经济适用房产权归谁?

  律师解答:

  经济适用房产权归谁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中规定那个,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但有业内人士说,产权性质模糊不清,产权有完全产权与不完全产权之分。商品房具有完全产权,即个人购买的住宅拥有使用权、处置权、受益权,三权合一;而安居房个人只有使用权,不能行使处置权和受益权,属于不完全产权;经济适用房作为房改中的新生事物,虽然国家政策规定了其产权归属,单没有具体规定户主应该拥有那种产权。

  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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