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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产权继承登记须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3:49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建设部、省、市、县(区)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方面的法规文件。
二、申办条件
1、 继承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 无查封、抵押等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
三、提供的证件资料
1、 当事人提供书面申请;
2、 填写《房屋登记申报审核表》(房管中心提供);
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 《公证书》或有关法律文书原件;
5、 农房或非住宅房屋须提供变名后的《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 农村房屋要提供房屋所在村、镇的有关同意意见。
7、 继承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备注:
①遗嘱继承:提供经公证确认的原产权人生前遗嘱(公证遗嘱原件);当地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②父母双亡继承: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房屋权属明确的,以公证书为准,可单人或多人继承;
③按法定顺序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房屋产权由其他人继承,应视为交易行为;
④父母单亡,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将其应继承的房屋产权赠予其他人,应视为交易行为。
⑤农村房屋应由产籍员勘察现场。
四、 办理程序
受理(收齐要件;查验是否有抵押、查封)——产权登记——产权审核——产籍复核——缮证——审 批——发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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