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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21日起公积金贷款 再房贷算首套单笔最高贷80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35:23

  贷款条件、首套房认定放宽,近期,有关房贷新政频出,本地的一些新政细则也相继落地。21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放宽贷款条件,“连缴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结清,再贷款购房算“首套”;新房单笔最高可贷80万。新规于21日起开始执行。

  连缴6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次调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变化。包括放宽贷款条件、缩短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放宽首套房认定以及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等。”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处的夏处长说。

  按通知要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不满6 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这也就意味着,将原来的‘连缴12个月’的贷款条件缩短至‘连缴6个月’。对于上班时间较短的职工来说,倾斜力度是非常大的。”夏处长表示。

  首套房贷款已结清再贷仍算“首套”

  除了贷款条件放宽外,本次通知中明确:“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过购房提取业务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以确定该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按此次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通知,名下已有2套以上住房的话,即便此前贷款已结清,也无法获得公积金贷款了。对此,夏处长表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按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门的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新房单笔最高可贷80万

  另据了解,本次通知中还提高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新建商品房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调至80万元,二手房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50万元调至70万元。

  此外,通知中还提到:“继续执行省内异地购房贷款政策。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其他市、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市公积金中心为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职工向户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夏处长介绍,今年上半年,该中心已推出了省内异地购房贷款政策,而此次新规出台,主要涉及一些公司的外派人员等需要跨省异地贷款的情况。比如,在长春缴存公积金,职工户籍地在北京的话,现在也可以在北京当地申请公积金贷款了。长春市公积金中心承诺在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办理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而在贷款中间费用方面,按照新规,该费用已被要求取消。

  算账

  贷款40万元20年比原来少还2.3万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首套房、二套房的首付、利率执行标准上,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不同,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要求首付最低三成,年利率方面,1~5 年(含)为4%,5年以上4.5%;二套房首付最低六成,利率相应上浮10%,5年期(含)以下及5年期以上分别为4.4%和4.95%。

  如果您之前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想要再通过公积金贷款买一套住房,按原来政策,需执行上浮利率。40万元20年期贷款,年利率 4.95%,月供约2629元,利息总额约23万元;按现行政策,将按首套房贷政策执行,同样40万元20年期贷款,年利率4.5%,月供约2531元,利息总额约20.7万元。相比之下,月供节省约98元,利息节省约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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