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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郑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的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郑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转按揭”),是指已经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由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由于作为抵押物的所购房屋因为出售转让等原因,房屋产权和住房贷款同时转让给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他人的情形,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半年以上;
2、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没有违约记录;
3、原抵押的房产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且没有其他法律纠纷;
4、申请转按揭的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目前仅限于承办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受托银行。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有关贷款手续由发放原商业银行贷款的同一家贷款银行办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必须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全程连带担保。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并且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并出具由原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记录;
2、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且该房产没有其他法律纠纷;
3、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4、房屋产权共有的,产权共有人应出具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5、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时其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房产合法权属证明。
第八条 申请转按揭时,应由原借款人或转按揭借款人共同填写《个人住房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转按揭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经济收入证明等原件;
2、因房屋出售申请转按揭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3、因夫妻离婚等其他原因申请转按揭的,须提供夫妻离婚证明和人民法院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判决书或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且其中必须对该房屋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说明;
4、转按揭房屋的产权证和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由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办理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原贷款银行提供的转按揭借款人原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
6、担保公司出具的全程连带担保承诺书;
7、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人员收妥上述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调查、核实与分析。同时对转按揭的原因及真实性、转按揭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进行核实和评估。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转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或该房屋现实交易价格的70%,且不超过该房屋评估价值的60%,上述四项条件中以金额低的为准。
第十一条 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与原住房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按揭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十二条 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及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同时不得长于转按揭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由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及原贷款银行审查同意结清贷款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与转按揭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担保、评估、抵押权人变更、转账划款等相关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因房屋出售申请转按揭的,审查批准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公司、卖方和买方签订四方协议,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诺在房屋产权过户给转按揭借款人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卖方承诺将售房款优先用于偿还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方须将公积金转按揭贷款批准额度与卖方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先存于指定担保公司账户内,作为转按揭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付资金,签订《转账付款委托书》并授权担保公司在公积金贷款到账后,从其账户上直接转账归还卖方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在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合同签订之后,会同原贷款银行、原借款人和转按揭借款人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应在不撤销原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同时重新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交给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七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转贷借款人、保险公司、贷款银行应办理房屋保险变更或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 转按揭借款人的全部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根据《委托扣划协议》,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九条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监控公积金转按揭贷款资金的使用,保证公积金转按揭贷款抵押权益的落实,做好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委托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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