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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宣判一起冒名房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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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分子假冒他人身份与银行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后,骗走银行34万元贷款。银行劝实际购房人补签贷款合同后,要求实际购房人归还贷款。昨天,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以涉案抵押贷款合同系诈骗犯罪分子通过诈骗手段签订的自始无效合同为由,认定实际购房人的补签行为无效,因此判决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2003年3月,被告鞠爱芳听信朋友朱建丽说有便宜房子可买后,把身份证交给朱建丽代其办理买房事宜。不料,房子没到手,鞠爱芳不久却得知朱建丽涉嫌诈骗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原来,朱建丽拿了鞠爱芳的身份证后,私刻鞠爱芳印章,冒充鞠爱芳到原告交通银行嘉定支行签订了一份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申请贷款34万元。同时,朱建丽还用鞠爱芳的名义开了一个银行账户,待原告银行将34万元贷款划入后,立即将钱全部取走。
为此,鞠爱芳找到原告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说根据贷款合同,涉案房产确在鞠爱芳名下,产权属于鞠爱芳,因此,鞠爱芳应承担还款义务。在原告银行的劝说和催促下,鞠爱芳在原来合同上补签了名字,并且随后开始还款。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鞠爱芳先后还了1万余元贷款。
事后,鞠爱芳想到该房产涉及到了朱建丽的犯罪行为,法院审判时势必将作出相应处理,自己应该等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还款。因此,鞠爱芳停止还款。为此,原告银行以鞠爱芳连续不还贷是违约行为为由告到法院。法院受理后,因朱建丽刑事案正在审理中,裁定中止这起民事案件的审理。随后,原告银行撤回了诉讼。
2005年10月,朱建丽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后,鞠爱芳名下房产作为刑事追赃被拍卖,原告银行分得拍卖款6.2万元。随后,鞠爱芳要求原告银行归还1万元贷款。银行不但拒绝归还,反以鞠爱芳已在合同上补签名字为由,再次将鞠爱芳告到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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