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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房款当面不点清日后吃苦头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8:17

  案情

  陈女士在本市有多处房产,近段时间随着股市的升温,她打算将自己所有的一套面积较小且房龄较长的一套一室户出售,所得资金用于炒股。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陈女士与买主朱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总房款为25.5万元。之后,陈女士收取了朱先生房款23.5万元,还剩尾款2万元。4月5日,陈女士的丈夫到朱先生处取剩余房款。陈女士的丈夫称:当天,朱先生给了1.2万元,但双方通过中介公司办理手续时,中介公司在没有核实具体数目也没有让其过目的情况下,就以陈女士的名义出具了收到朱先生1.6万元房款的收据。由于中介公司出具了上述收条,所以朱先生不同意再支付8000元,只同意再支付4000元。但事实上陈女士只收到了1.2万元房款,所以陈女士要求朱先生付清剩余8000元房款,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朱先生称自己当日从银行取款1.6万元交给陈女士的丈夫,且有银行活期存折为证,双方到中介公司后,公司的工作人员代陈女士出具了收据,如今自己已支付了25.1万元,所以只欠陈女士4000元,也同意再支付4000元房款。中介公司认为那天陈女士的丈夫收到房款后,到其处办理手续,在陈女士丈夫的要求下,公司工作人员才以陈女士的名义书写了1.6万元的收条。陈女士的说法和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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